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Da Qing lüli-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-讀例存疑 (1906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名例律 → Mingli lü shang zhi yi名例律上之一 名者,五刑之罪名,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。 →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 | |
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,有犯公私罪名,所司開具事由,實封奏聞請旨,不許擅自勾問。指所犯事重者言。若事輕傳問,不在此限。若許准推問,依律議擬奏聞區處。仍候覆准,方許判決。 若所屬官,被本管上司非禮陵虐,亦聽開具陵虐實跡,實封徑自奏陳。其被參後,將原參上司列款首告者,不准行,仍治罪。 各處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,依律科斷。其杖罪以下,交部議處。 蔭生有犯應題參處分者,聽各衙門題參。其文武生員,犯該徒流以上等罪,地方官一面詳請斥革,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審訊。不必俟學政批回,始行究擬。其情節本輕,罪止戒飭者,審明移會該學教官照例發落,詳報學政查核。貢監生有犯同。 文職道府以上、武職副將以上,有犯公私罪名應審訊者,仍照例題參,奉到諭旨,再行提訊。其餘文武各員,於題參之日,即將應質人犯拘齊審究,如督撫同駐省分,一面具題,一面行知應承審衙門,即行提訊。 凡參革發審之案,查明被參之人,如係同知、遊擊以下等官,遴委知府審理。係道府,副將等官,遴委道員審理。統令就近提齊款證,秉公確訊。其案內牽連被害之人無關輕重者,該道府審明錄供之後,即分別保釋。止將重罪要犯,帶至省內,由司覆勘解院審擬完結。 凡被參革職訊問之員,審係無辜,即以開復定擬。不得稱已經革職,無庸議題。覆其原參,重罪審虛,尚有輕罪應以降級罰俸歸結者,開復原職,再按所犯分別降罰。 盛京居住滿洲、蒙古、漢軍文武官員,除因公詿誤獲罪者,仍准本地方居住外,若犯係侵盜虧欠錢糧及姦貪訛詐等事降革者,均連其家屬,撥發各省滿洲駐防,交該管官嚴加管束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