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Da Qing lüli-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-讀例存疑 (1906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名例律 → Mingli lü shang zhi er名例律上之二 名者,五刑之罪名,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。 → Liuqiu jiashu 流囚家屬 | |
凡犯流者,妻妾從之。父祖子孫欲隨者,聽。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、父祖、子孫亦准此。若流徙人正犯身死,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,願還鄉者,放還。軍犯亦准此。其謀反、叛逆、及造畜蠱毒、若採生折割人、殺一家三人,會赦猶流者家口,不在聽還之律。 凡實犯大逆之子孫,綠坐發遣為奴者,雖係職官及舉貢生監,應與強盜免死減等發遣為奴人犯,俱不准出戶。儻逄恩赦,亦不得與尋常為奴遣犯一體辦理。 凡軍流徒犯,俱開明籍貫、年歲,行文配所。其軍流犯之妻及有子願隨者,亦開明年歲。若解部發遣人犯,造冊送部。如係旗人,並開明旗色佐領。 內地軍流人犯身故,除妻子不願回籍並會赦不准放還外,其餘令該地方官給咨回籍。若婦人無子及子幼者,咨明本省督撫,令本犯親戚領回原籍,不准官為資送。 旗民發遣人犯,係奉特旨著僉妻子及例應僉妻者,聽遣所該管官同本犯一例管束。本犯身故後,有情願攜骸回歸者,該將軍等照例咨部,准其回旗回籍。若非特旨僉遣及例應僉遣之家屬,原係隨往遣所,本非罪犯,各該衙門於起解文內務將「隨往」字樣註明,遣所該管官記檔安插,毋得概同本犯一例羈管。有願回旗籍,及本犯身故後有情願攜骸回歸者,即准回歸,咨部存案。其力不能來者,係旗人,入於本處檔內,令其披甲。係民人,安插為民。日後力能回歸,仍聽其便。儻該各管官故為留難刁蹬,不行咨報及失於查察者,交部分別議處。 凡律應定擬僉遣之犯,承審官於審訊時即訊取本犯確供,將伊妻姓氏年貌即於招詳內聲明。如無妻室,即取具鄰族甘結,隨招申送。若係隔屬隔省,一面於招內申報,一面移查原籍取結,俟結到之日,即行具文申送,不得俟結案後再行查僉。如有因妻患病留養,將本犯先行發遣者,俟伊妻病痊補解時,令伊親屬隨同差役解赴遣所,交與本犯收領。若伊妻年過六十以上並原係有疾不能隨行,及患病留養後成篤廢不能補解者,該地方官取具鄰族甘結,申詳各上司,行文本犯遣所,俾令知之。其有應行報部者,報部查核。儻有捏結情弊,將具結之鄰族杖一百,犯妻立即補解。其不行詳察之地方官並轉詳之該上司,交部分別議處。 軍流發遣人犯到配後生長子孫,本犯在日,其子孫如欲往他處耕種貿易,呈明該管衙門,聽其自便。至配所生長之女,本犯或許嫁他處,或寄養與人,亦聽其自便。 賞旗為奴人犯之在籍子孫,有前往遣所省視及隨往之子孫,原不在僉遣之內。郤行回歸,即赴該管衙門報名,給與印票,准其回歸。仍將隨往子孫回歸之處,照例報部。本犯之主,不得挾勢羈留。儻有刁留計陷,不得回歸者,將本主照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律治罪。該管官一併交部議處。 凡罪應綠坐及造畜蠱毒,採生折割人、殺一家非死罪三人等項,犯屬仍照例僉發外,其餘一應軍流遣犯及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家屬,均無庸僉配。如有情願隨帶妻室子女者,聽其自便,不得官為資送。 發往鳥魯木齊等處人犯,未經到配,本犯中途病故,跟隨妻子或因到配已近,不願回籍,或子已年長堪勝力作,情願到配為民者,令地方官訊明仍行發往,即入於各該處民籍安插耕種,不必令其為奴。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願回籍者,該地方官照例遞回原籍。至已經到配,入廠年限未滿以前,本犯身故者,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滿例,准入民籍,一體安插,不必復令為奴。 蒙古人犯,例應僉遣之妻子,其隨從本夫者,照例交與河南、山東驛地當差。如本犯已經正法,其妻子單行發遣者,將該犯等酌發南省駐防兵丁為奴。至僉解遞送之處,悉照應綠坐犯屬之例辦理。 滿洲、蒙古漢軍發往新疆當差人犯,如有情願隨帶妻室家口者,官為資送,到配後不得同罪犯一例羈管。 旗下家奴酗酒行兇,經本主報明該旗,送部發遣之犯,所有妻室子女俱一體發遣,給兵丁為奴。其有年老殘廢及子女幼小不能隨帶者,或令於親屬依棲或聽本婦另嫁,不准仍留原主處服役。 緣坐案內例應僉遣伊犁等處為奴人犯,在配所生之女及婦女本身犯罪,發遣為奴,單身到配者,俱准其各就該處擇配。永遠不准回籍之遣犯,仍令各將所配自行報明,該管官存案。其餘尋常遣犯,在籍隨往及在配所生之女,除力能回籍各聽其便外,或遇無力不能回籍,查明願[註]依本主者,聽本主擇配,依本犯者,聽本犯擇配。亦令報明存案,不得官為經理。 家紅按:原書“願”作“原”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