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22 | Laoxiao Feiji Shoushu 老小廢疾收贖

凡年七十以上,十五以下,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,犯流罪以下,收贖。其犯死罪及犯謀反、叛逆縁坐應流,若造畜蠱毒、採生、折割人、殺一家三人、家口會赦猶流者,不用此律。其餘侵損於人,一應罪名,並聽收贖,犯該充軍者,亦照流罪收贖。八十以上,十歳以下,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,犯殺人謀故鬪毆應死一應斬絞者,議擬奏聞,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。盜及傷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贖。謂既侵損於人,故不許全免,亦令其收贖餘皆勿論。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,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,其餘有犯,皆不坐罪。九十以上,七歳以下,雖有死罪,不加刑。九十以上犯反逆者, 不用此律。其有人教令,坐其教令者。若有贓應償,受贓者償之。謂九十以上七歳以下之人,皆少智力,若有教令之者,罪坐教令之人。或盜財物,旁人受而將用,受用者償之。若老小自用,還著老小之人追徴。

條例/tiaoli 1

凡老幼及廢疾犯罪,律該收贖者,若例該枷號,一體放免。 應得杖罪,仍令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2

内外現審人犯,不應具題者,若有老小廢疾,倶照律完結。 其直隸各省審擬具題,案内人犯,果有老小廢疾者,該督撫察明,取具地方官印結具題,照律收贖。如實非老小廢疾,徇情題免,事發者,將出結轉詳官並督撫,交部議處。其到部人犯,有吿稱年老及在中途成廢疾者,察明實係老疾,亦得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3

教令七歳小兒毆打父母者,坐教令者以毆凡人之罪。教令九十老人故殺子孫者,亦坐教令者以殺凡人之罪。

條例/tiaoli 4

凡瞎一目之人,有犯軍流徒杖等罪,倶不得以廢疾論贖。若毆人瞎一目者,仍照律科罪。

條例/tiaoli 5

毎年秋審人犯,其犯罪時年十五以下,及現在年逾七十,經九卿擬以可矜,蒙恩宥免減流者,倶准其收贖。朝審亦照此例行。

條例/tiaoli 6

凡篤疾犯一應死罪,倶各照本律、本例問擬,毋庸隨案聲請,倶入於秋審,分別實緩辦理。其緩決之犯,俟査辦減等時,核其情節,應減軍流者,再行依律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7

七歳以下致斃人命之案,准其依律聲請免罪。至十歳以下鬪毆斃命之案,如死者長於兇犯四歳以上,准其依律聲請,若所長止三歳以下,一例擬絞監候,不得概行雙請。至十五歳以下被長欺侮,毆斃人命之案,確査死者年歳亦係長於兇犯四歳以上,而又理曲。逞兇,或無心戲殺者,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聲請,恭候欽定。

條例/tiaoli 8

凡年七十以上,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者,准其收贖一次,詳記档案。若收贖之後復行犯罪,除因人連累過誤入罪者,仍准其照例收贖外,如係有心再犯,即各照應得罪名,按律充配,不准再行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9

各直省審理年老廢疾翻控之案,實係挾嫌挾忿,圖詐圖頼,或恃係老疾,自行翻控,審明實係虚誣,罪應軍流以上者,即行實發,一概不准收贖。儻訊明實因尊長被害,並痛子情切,懷疑具控,及聽從主使出名誣控,到官後供出主使之人,倶准其收贖一次。若不將主使之人供明,不准收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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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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