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24 |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

凡彼此倶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、不枉法,計贓,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則入官。若取與不和,強生事,逼取求索之贓,並還主謂恐嚇詐欺, 強買賣,有餘利,科斂及求索之類。 ○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産,赦書到後,罪在赦前決訖,而家産未曾抄 札入官者,並從赦免。其已抄札入官守掌,及犯謀反叛逆者,財産與縁坐家口,不分已未入官並不放免。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,籍沒之物雖送官, 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,猶為未入。其縁坐應流及本犯家口,雖已入官,罪人遇赦得免者,亦從免放。 ○若以贓入罪,正贓見在者。還官、主。謂官物還官,私物還主。又,若本贓是驘,轉易得馬,及馬生駒、羊生羔,畜産藩息,皆為見在。其贓已費用者,若犯人身死,勿徴別犯身死者,亦同。若不因贓罪而犯別罪,亦有應追財物,如埋葬銀兩之類,餘皆徴之。 若計雇工賃錢私役弓兵、私借官車船之類為贓者,亦勿徴。 ○其估贓者,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。若計雇工錢者,一人一日為銀八分五釐五毫,其牛馬駝驘驘、車船、碾磨、店舍之類,照依犯時雇 工賃値計算定罪追還。賃錢雖多,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値銀錢一十兩,卻不得追賃値一十一兩之類。 ○其贓罰金銀,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徴入官給主。若已費用不存者,追徴足色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贓金銀,使用不存者,並追足色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在京、在外應行追贓人犯,除監守盜及搶奪、竊盜之贓,並過失殺人,應追埋葬銀兩,仍照各本例分別辦理外,但有還官贓物,値銀十兩以上,著監追半年。勘實力不能完者,開具本犯情罪輕重、監追年月久近、贓數多寡,按季彙題,請旨定奪。其入官贓二十兩以上,給主贓三十兩以上,亦著監追半年。不及前數,著監追三個月。勘實力不能完,俱免著追,一面取結請豁,一面定地解配發落,毋庸聽候部覆。其應監追半年者,除人犯先行發落外,在内由刑部,在外由該督撫,仍各於歲底彙題一次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命案内減等發落人犯,應追埋葬銀兩,勒限一個月追完。有物産可抵者,亦著於限内變交。如審係十分貧難者,量追一半,給付屍親收領。若限滿勘實,力不能完,將該犯即行發配,一面取具地鄰、親族甘結,該地方官詳請督撫核實,咨請豁免。如有隱匿,發覺者,地鄰人等均照不應重律治罪,地方官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凡八旗應入官之人,令入各旗辛者庫。其内務府佐領人送入官者,亦照此例入辛者庫。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,照流罪折枷責結案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凡官役犯贓案内,有虧短價値等項,追給原主。其詐騙逼勒者,被害人自行首告,亦追給原主。督撫、科道參發者,概追入官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歸旗人員,内有應追贓者,限五個月内,該督撫查明家産、人口造册,並人解部,轉交該旗追贓。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産,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。後有隱匿,發覺者,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斷付死者之財産,遇赦不得免追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刑部現審案内,凡行追贓罰、贓變、贓贖銀兩,承追各官俱各定限一年追完。如逾限不行追交,該部即行查參,將承追各官照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州縣有盜劫庫項,除失事之員照數補還者,無庸另議外,或本人身故産絶,力難完繳者,即照州縣虧空之例,令該管各上司分賠。

條例/tiaoli 9

一、凡追贓人犯,除侵貪官吏仍照例限監追外,其搶奪竊盜之贓,著地方官於定案之日嚴行比追。如果力不能完,即將本犯治罪,隨時取結詳報,分別題咨豁免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參革漢軍官員有應完款項,俱照[註]定限著追。如為數多者,酌量展限完納。如逾限不完,即將該員解旗治罪。 家紅按:原書“俱照”作“具照”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緣事獲罪,應行查抄貲産,而兄弟未經分産者,將所有産業查明,按其兄弟人數,分股計算。如家産値銀十萬,兄弟五人,每股應得二萬,只將本犯名下應得一股入官。其餘兄弟名下應得者,概行給予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凡内外官員名下,應追因公核減借欠等項,及該員本係分賠、代賠,經地方官查明結報家産盡絶,無力完繳者,俱照例題豁,毋庸再於同案各員名下攤追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盜劫之案,查出盜犯名下資財什物,俱給事主收領。其有已經獲犯,而原贓未能起獲,數在一百兩以内者,著落地方官罰賠。如數百兩至千兩以上者,令地方官罰賠十分之一二。尋常竊案,不在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14

一、凡州縣自理贖鍰,歲底造册,申報按察司。布按自理贖鍰,歲底册報督撫。督撫歲底彙造清册,題報刑部察核。其承問各官,應開明罰贖人姓名,及所罰數目,曉示各該地方。如有以多報少及隱漏者,督撫參奏,以貪贓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刑部現審案内,違例入官住房、鋪面各項房屋,於定案後,徑咨戶部辦理,刑部毋庸估變。

條例/tiaoli 16

一、虧空貪贓官吏,一應追賠銀兩,該督撫委清查官産之員,會同地方官,令本犯家屬將田房、什物呈明時價,當堂公同確估,詳登册記,申報上司,仍令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。如有侵漁需索等弊,許該犯家屬并買主首告,將侵漁需索之官吏,照侵盜錢糧及受枉法贓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者,除照數追賠外,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。其一應變賣什物,俱勒限一年按:與戶部例文不符,眼同本犯家屬,照數變賣。如逾限未變,器皿、衣服仍於本地方勒變,一應金銀、珠玉等物,兌明分兩數目,造具清册,眼同本犯家屬封固,取具並無更換甘結,具文解交藩庫。遇有便員,附搭解部,轉交崇文門變價。若有竊換等弊,許家人及旁人首告,加倍追賠,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8

一、田房、産業一[註]經入官,即令本犯家屬將契券呈堂出業,該管官眼同原主,秉公估定,開明價値,出示速售。有願買者,即給與印照,不許原主勒索找價,仍令買主出具並無假冒影射甘結存卷。如該管官縱容原主,據占影射,將據占之家屬、影射之父兄,俱照隱瞞入官財物律,坐贓治罪;該管官並該上司,俱照例分別議處。如並無影射等弊,首告之人捏詞陷害,按律反坐。至所典房地及質當物件,勒限令原主取贖,歸還原本。如逾限不贖,即開明原本價値,出示招賣。 家紅按:原書“一”作“已”。據乾隆五年律改。

條例/tiaoli 19

一、八旗催追侵貪銀兩,如逾限不完,將伊家産變價交官。若承變限滿,尚無售主,照虧欠之數,將家産估價入官抵項。其家産不能抵完者,該參、佐領等據實呈報,管旗都統等具奏,將本犯交部,照原擬發落,現在家産盡行入官。

條例/tiaoli 20

一、竊盜案内無主贓物,及一切不應給主之贓,如係金珠、人參等物,交内務府。銀錢及銅鐵、鉛錫等項,有關鼓鑄者,交戶部。硫磺、焰硝及甎石、木植等項,有關營造者,交工部。洋藥及鹽酒等項,有關税務者,交崇文門。其餘器皿、衣飾,及馬驘牲畜,一應雜貨,均行文都察院,劄行該城御史,督同司坊官,當堂估値變價,交戶部彙題,並將變價數目,報都察院及刑部查覈。倘有弊混及變價不完,由該御史查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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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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