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31 |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

凡二人共犯罪,而有一人在逃,現獲者稱逃者為首,更無證佐,則但據其所稱決其從罪。後獲逃者,稱前獲之人為首,鞫問是實,還將前人依首論,通計前決之罪,以充後問之數。○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,衆證明白或係為首,或係為從,即同獄成將來照提到官,止以原招決之,不須對問。仍加逃罪二等。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,不坐。□按:此加逃罪,本於《箋釋》、《瑣言》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各處將軍每年派官二員、驍騎校二員,帶領領催、兵丁專緝逃人。除明知故縱,受賄賣放者,交部治罪外,其不實力緝拿者,另委能員追緝,仍將發遣人犯并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,每月造册報部。每年十月截數,將已獲若干名、未獲若干名,或並無脱逃,或脱逃後盡數全獲,及應行議處、議敘之處,逐一分晰,咨報軍機處、兵刑二部。均限於十二月初旬咨齊,以憑核覆具題,恭候欽定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内外現任文武職官,除擅離職役,查明尚非實在脱逃者,仍照本律辦理外,如負罪潛逃,一經拿獲,罪應斬決、絞決者,毋庸另議。其犯該監候者,俱改為立決。犯該軍流以下者,無論本罪輕重,一經脱逃被獲,俱改為擬絞監候,秋審時將原犯情罪聲明具奏。如無故私自逃走,被獲者,發往黑龍江當差一年。限内自行投回,減一等,杖一百、徒三年,加枷號兩個月。逾限投回,不准減等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人命搶竊及拒捕、共毆等案,正犯在逃未獲,案内牽連餘犯,審係無干,即行省釋,不准濫行監候待質。若現獲之犯,稱逃者為首,如現獲多於逸犯,供證確鑿,以及逸犯雖多,而現獲之犯係先後拿獲,或雖同時並獲,經隔別研訊,實係逃者為首,或事主、屍親、旁人指證有據者,即依律先決從罪,毋庸監候待質。若案内人數衆多,僅獲一二名,無事主、屍親證佐指認者,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,俟逸犯就獲後,質訊明確,定地起解。倘正犯日久無獲,為從監候待質人犯,除強盜案件不應寛釋外,其餘人命等案,如原擬遣軍流罪已過十年,徒罪已過五年,杖罪已過三年,並未擬定罪名之人已過二年者,該督撫陸續查明,咨部核覆。應遣軍流徒者,照原擬罪名,即行發配。應杖罪及並未擬定罪名之人,取具的保,釋放在外,俟緝獲正犯之日,再行質審。倘釋放後私自逃匿,保人各照不應輕律,笞四十。本犯獲日,杖罪人犯照原擬杖罪,加枷號一個月;並未擬定罪名之人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。若監候年限内恭遇恩赦,如在逃本犯拿獲時,例得減免者,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省釋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凡人命、搶竊等案,正犯在逃未獲,為從應斬絞監候人犯,按例擬罪,入於秋審,分別情實、緩決辦理,毋庸監候待質。應緩決者,俟查辦減等時,如係應行減等人犯,即照所減之遣軍流罪,按定例限,監禁待質。十年限滿,正犯無獲,照例分別發配。或限内遇赦累減,再照所遞減罪名,按限查辦。情實未勾者,亦俟改入緩決,准減之後,一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内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,除本犯事發在逃,衆證明白,照律即同獄成外,如犯未逃走,鞫獄官詳別訊問,務得輸服供詞,毋得節引衆證明白、即同獄成之律,遽請定案。其有實在刁健,堅不承招者,如犯該徒罪以上,仍具衆證情状,奏請定奪,不得率行咨結。杖笞以下,係本應具奏之案,照例奏請。其尋常咨行事件,如果訊無屈抑,經該督撫親提審究,實係逞刁狡執,意存拖累者,即具衆證情状,咨部完結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凡有關人命,應擬斬絞各犯,脱逃二三年後就獲,如謀殺、故殺及拒捕殺人等類情重之犯,倖稽顯戮者,各依原犯科條,應監候者俱改為立決。尋常命案,仍照本律本例,擬以監候。其無關人命,應擬死罪各犯,俱隨案酌核情節,分別定擬。其知情藏匿罪人者,照律治罪。知情之鄰保、甲長,俱杖八十。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,交部議處。若有屬員藏匿罪人,該管上司不行糾參者,亦交部議處。 斬監候改立決條款: 謀殺人造意者。 故殺人者。 犯罪拒捕殺人者。 興販私鹽,拒捕殺人者。 軍士毆本管官死者。 吏卒毆本部五六品長官及佐貳官、首領官死者。 所統屬官毆長官死者。 軍民人等毆死在京現任官者。 毆宗室覺羅死者。按:此非例實之案。 毆死内外緦麻尊長者。按:此非例實之案。 毆外姻小功尊長死者。 聽從下手毆本宗大功、小功、兄姊、尊長,僅令毆打,輒疊毆多傷至死者。按:此雖例實,向俱免勾。 妻妾毆夫之期親尊長死者。 妻妾毆夫之大功、小功尊長死者。按:此二條非例實之案。 奴婢毆家長緦麻、小功、大功親死者。 雇工人毆家長期親,若外祖父母及緦麻、小功、大功親死者。 文武生員武斷鄉曲,欺壓平民,其人不敢與爭,旁人不敢勸阻,將人毆打死者。 與人鬪毆後,遷怒於其父母,毒毆致斃者。 殺内外功服、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。 尊長率領家人打奪罪人,致家人殺人者。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、勾攝公事而毆死差人者。按:此非例實之案。 死囚令人自殺,子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及奴婢、雇工人於家長,聽從下手者。 圖財害命,未得財殺人,為首者。 圖財害命,不加功而得財者。 庸醫因事故用藥殺人者。 誣良為強竊盜,拷打致死者。 誣竊為盜,拷打致斃者。 番役誣陷無辜,妄用腦箍及竹簽、烙鐵等刑,致斃人命者。 捕役受賄,將罪人致死,為首者。 獄卒受賄,謀死本犯,為首者。 私放囚人逃走,因而殺人者。 誣告平民,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。 誣告人斬罪,所誣之人已決者。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。 豪強兇惡之徒,因事威逼平民自盡,一家三命以上者。 用威力強行綁去,及設方略,誘往四川販賣,將被拐之人傷害致死,為從者。 略賣良人,因而殺人者。 強奪良家妻女,已被姦污,妻女自盡者。 強姦既成,本婦羞忿自盡者。 強姦未遂,將本婦毆傷,越數日後因傷身死者。 強姦既成,其夫與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。 強姦内外緦麻以上親,及緦麻以上親之妻,妻前夫之女、同母異父姊妹未成,本婦羞忿自盡者。 縱容妻妾與人通姦,因別情將姦夫、姦婦一齊殺死者。 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,向關米之人勒索,因而打死人命者。 出哨兵弁,見船覆溺,阻撓不救,致淹斃人命,為首阻救之人。照故殺斬候。按:此從前例文也。嘉慶年間改為見船覆溺,並未搶取貨物,但阻撓不救,以致商民淹斃者為首。 出哨兵弁,遇商船遭風覆溺,人尚未死,不速救護,止顧撈搶財物,以致商民淹斃,為從之兵丁及在船將備,雖不同謀而分贓者。 黔楚紅苗讎忿搶奪殺人,聚衆不及五十人,為首;及聚衆至百人殺人,為從下手者。 貴州地方有外來流棍,勾通本地棍徒,將荒村居住民苗人戶殺害人命,虜其婦人子女,計圖販賣,不論已賣未賣,曾否出境案内,有迫脅同行在場,未經下手者。 發遣當差為奴之犯,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,其不知情之子孫。 嗣母、繼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,致令伊夫絶嗣者。 絞監候改立決條款: 誣告人絞罪,所誣之人已決者。 誣竊為盜,嚇詐逼認,因而致死二命者。 捏造姦贓款蹟,寫揭字帖,及編造歌謠,挾讎污蔑,致被誣之人忿激自盡者。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,致囚殺人者。 獄卒陵虐罪囚,剋減衣糧,因而致死者。 獄卒受賄,謀死本犯,為從加功者。 衙役恐嚇索詐,致斃人命者。 捕役受人賄囑,將罪人致死,從而加功者。 挾讎放火,因而殺人,及有焚壓致死之為從商謀下手燃火者。 鬪毆連斃二命者。 好鬪兇徒見人鬪毆,輒約夥尋釁,將人父母毆斃,為從者。 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。按:近來亦免勾之案。 軍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,為首者。 因事威逼平民自盡,一家二命及三命,而非一家者。 嫡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,致令伊夫絶嗣者。 喇嘛、和尚等強姦致死人命,為從者。 兵民聚衆十人以上,興販私鹽,拒捕殺人,為從下首者。 黔楚紅苗讎忿搶奪,聚衆至五十人殺人,為從下手者。 以上各項人犯,情罪較重,如事發在逃二三年後被獲,即改為立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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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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