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Da Qing lüli-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-讀例存疑 (1906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名例律 → Mingli lü xia zhi er 名例律下之二 →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| |
律/lü 34 | Hua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,並依律擬斷。隸理藩院者,仍照原定蒙古例。 一、蒙古案件,有送部審理者,即移會理藩院衙門,將通曉蒙古言語司官派出一員,帶領通事,赴刑部公同審理。除内地八旗蒙古應依律定擬者,會審官不必列銜外,其隸在理藩院,應照蒙古例科斷者,會審官一體列銜。朝審案内,如遇有蒙古人犯,知會理藩院堂官到班會審,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,亦一體列銜。 一、青海、蒙古人有犯死罪,應正法者,照舊例在西寧監禁。其偸竊牲畜,例應擬絞,解京監候之犯,俟部覆後,解赴甘肅按察使衙門監禁,於秋審時,將該犯情罪入於該省招册,咨送三法司查核。 一、蒙古與民人交涉之案,凡遇鬪毆、拒捕等事,該地方官與旗員會訊明確,如蒙古在内地犯事者,照刑律辦理。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,即照蒙古例辦理。 一、蒙古地方搶劫案件,如俱係蒙古人,專用蒙古例;俱係民人,專用刑律。如蒙古與民人夥同搶劫,核其罪名,蒙古例重於刑律者,蒙古與民人俱照蒙古例問擬;刑律重於蒙古例者,蒙古與民人俱照刑律問擬。 一、熱河承德府所屬地方,遇有搶奪之案,如事主係蒙古人,不論賊犯是民人,是蒙古,專用蒙古例。如事主係民人,不論賊犯是蒙古,是民人,專用刑律。倘有同時並發之案,如事主一係蒙古,一係民人,即計所失之贓,如蒙古所失贓重,照蒙古例問擬,民人所失贓重,照刑律科斷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