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Da Qing lüli-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-讀例存疑 (1906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Hulü 戶律 → Hulü er tianzhai 戶律二田宅 →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| |
律/lü 91 |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内有水旱、霜雹及蝗蝻為害,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,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,申報上司親行檢踏,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,各杖八十。若初、覆檢踏,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,及雖詣田所,不為用心從實檢踏,止憑里長、甲首朦朧供報,中間以熟作荒,以荒作熟,增減分數,通同作弊,瞞官害民者,各杖一百,罷職役不敘。若致枉有所徵免有災傷當免而徵,曰枉徵;無災傷當徵而免,曰枉免糧數,計贓重者,坐贓論。枉有所徵免糧數,自奏准後發覺,謂之贓,故罪重於杖一百,並坐贓論。里長、甲首各與同罪。受財官吏、里甲受財,檢踏開報不實,以致枉有徵免者,併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。○其檢踏官吏及里長、甲首原未受財,止失於關防,致使荒熟分數有不實者,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,免罪。十畝以上至二十畝,笞二十。每二十畝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官吏係公罪,俱留職役。○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丘換段,冒告災傷者,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,笞四十。每五畝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其冒免之田合納税糧,依額數追徵入官。 一、天下有司,凡遇歲饑,先發倉廩賑貸,然後具奏請旨寛恤。 一、凡夏災不出六月底,秋災不出九月底,先以被災情形題報。其被災分數,按限勘明續報,逾限者交該部議處。 一、州縣詳報被災情形,查勘分數,遵照題定四十日限期辦理。其距省遥遠地方,准照交代之例,扣算程途日期。如逾限,照例題參,交部議處。 一、賑濟被災饑民,以及蠲免錢糧,州縣官有侵蝕肥己等弊,致民不沾實惠者,革職拿問,照侵盜錢糧例治罪。督撫、布政使、道府等官,不行稽察者,俱革職。 一、凡有蝗蝻之處,文武大小官員率領多人,公同及時捕捉,務期全淨。其雇募人夫,每名計日酌給銀數分,以為飯食之資,許其報明督撫,據實銷算。果能立時撲滅,督撫具題,照例議敘。如延蔓為害,必根究蝗蝻起於何地及所到之處,該管地方官玩忽從事者,交部照例治罪,並將該督撫一併議處。 一、凡遇蠲免錢糧之年,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,以七分免業戶,三分免佃戶。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欽奉上諭:蠲免之典,業戶邀恩者居多,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,按産輸糧,未被國家之恩澤。欲照所蠲之數,履畝除租,繩以官法,則勢有不能。其令所在有司,善為勸諭各業戶,酌量寛減佃戶之租,不必限定分數,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。若有素封業戶,能善體此意,加惠佃戶者,則酌量獎賞之。其不願者聽之,亦不得勉強[註]從事。特諭。 家紅按:原書“勉強”作“免強”。 一、凡遇歉收之歲,貧士與貧民一體賑恤。 一、遇有恩詔豁免錢糧,其漕項、蘆課、學租、雜税各項,俱入豁免之内。地方官違者,以違制論;入己者,以侵盜論。 一、凡有蠲免,俱以奉旨之日為始。其奉旨之後,部文未到之前,有已輸在官者,准作次年正賦,永著為令。如官吏朦混隱匿,即照侵盜錢糧律治罪。 一、凡開墾水田六年、旱田十年,將届陞科之期,該督撫委員復加履畝丈勘,果有坍塌、衝漲,或成磽確者,概免陞科。違者,以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治罪。 一、凡各省地方被災不及五分,有奉旨及督撫題請緩徵者,於次年麥熟後,只令催徵舊欠。其本年錢糧,准於九月後催徵。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退者,緩至次年秋收催徵。如被災八分、九分、十分者,將該年緩徵錢糧俱分作三年帶徵。被災五分、六分、七分者,分作二年帶徵,以紓民力。 一、凡被災地方,米船過關,果係前往售賣,免其納税,給予印票,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鈐蓋印信,回空查銷。如有免税米船偸運別省,並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,將寛免之税加倍追出,仍照違制律治罪。 一、各直省遇有災眚之年,該督撫將清理刑獄之處奏聞請旨。 一、江海、河湖居民猝被水災,該地方官一面通報各該管上司,一面赴被災處所,驗看明確,照例酌量賑濟,不得濡遲時日。 一、凡沿河沙洲地畝被沖坍塌,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册。遇有淤漲,亦即報官查丈,照原報之數撥補。此外多餘漲地,不許霸占。如從前未經報坍,不准撥給。至隔江遠戶,果係報坍有案,即將多餘漲地秉公撥補。若坍戶數多,按照報坍先後,以次照撥。倘補足之外,尚有餘地,許召無業窮民認墾,官給印照,仍令各屬按數造報。統俟五年大丈,再行履勘,造册送部,以定陞除。其報塌報漲,在兩縣接壤之處者,委員會同兩邑地方官據實勘驗,秉公撥補。如有私行霸占,將淤洲入官,該戶照盜耕官田律治罪。地方官不查丈明確,以致撥補舛錯,查出,照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,分別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