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120 | Duoshou shuiliang humian 多收税糧斛面

凡各倉主守官役收受税糧,聽令納戶親自行概,平斛交收,作即以平收者作正數支銷,依例准除折耗。若倉官、斗級不令納戶行概,踢斛、淋尖,多收斛面在倉者,杖六十。若以所多收之附餘糧數計贓重於杖六十者,坐贓論罪,止杖一百。此皆就在倉者言。如入己,以監守自盜論。提調官吏知而不舉,與同罪多糧給主,不知者不坐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各處倉糧,每石收耗米三升。查盤之時,計守支年分,每年每石准開耗一升。若三年之外,原收耗糧已減盡,照例於正糧内遞開一升,准作耗糧。此外若有侵盜者,方照律例問罪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社倉捐穀,聽民自便,不得繩以官法。違者,以違制論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凡社倉穀石,不遇荒歉,借領者,每石收息穀一斗,還倉。小歉借動者,免取其息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凡貢監生員中富生上戶,定限五月完半,十月全完。如届期不清,再展二月,以歲底全完為率。中、下貧生,定限八月完半,歲底全完。如届期不清,中等以開歲二月為率,下等以開歲四月為率,務須全完。如逾限不完,即行詳革。革後全完,仍准開復。若委係赤貧無力,而尾欠僅屬分釐者,詳查明確,暫免詳革,准於秋收併入限年完半數内,帶徵完足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在京、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,若職官子弟、積年匪徒、跟子、買頭、小脚、歇家、跟官、伴當人等,三五成群,搶奪籌斛,占堆、行概等項,打攪倉場,及欺陵官攢,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,杖罪以下,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;徒罪以上,與再犯杖罪以下,免其枷號,發附近充軍。干係内外官員,題參交部議處。如本犯罪止枷杖者,不行禀舉之花戶,杖八十;犯該軍罪者,花戶亦杖八十,在該倉門首加枷號一個月,均革役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各倉花戶已經斥革,復在現充花戶身後影射把持,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財,計贓一兩以下,杖一百,枷號兩個月;一兩至五兩,杖一百、徒三年;六兩至十兩,發邊遠充軍;十兩以上,實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煙瘴充軍。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,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,擬絞監候。為從各減一等。如計贓重於從罪者,仍各從其重者論。親老丁單,不准留養。若甫經影射辦事,尚未得贓,即在該倉門首枷號一個月,杖一百。現充花戶,有心容隱,朋比為姦者,均革役,與首犯同罪。其筲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稱為花戶,身後辦事,勒索得財者,均照前例問擬。如隨同花戶及身後辦事之人知情分贓者,亦以為從論。至積年匪徒在倉滋事,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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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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