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149 | Weijin quli 違禁取利

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,每月取利,並不得過三分。年月雖多,不過一本一利。違者,笞四十,以餘利計贓。重於笞四十者坐贓論,罪止杖一百。○若監臨官吏,於所部内舉放錢債,典當財物者,不必多取餘利,有犯即杖八十。違禁取利,以餘利計贓,重於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。各主者,通算折半科罪。有祿人,三十兩;無祿人,四十兩,並杖九十。每十兩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並追餘利給主。兼庶民、官吏言。其負欠私債,違約不還者,五兩以上,違三月笞一十,每一月加一等,罪止笞四十。五十兩以上,違三月笞二十,每一月加一等,罪止笞五十。百兩以上,違三月笞三十,每一月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。並追本利給主。○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,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産業者,杖八十。無多取餘利,聽贖,不追。若估所奪畜産之價過本利者,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、徒三年,依多餘之數追還。○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,杖一百。姦占,加一等論。強奪者,加二等杖七十、徒一年半。因強奪而姦占婦女者,絞。監候。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,私債免追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聽選官吏、監生人等借債,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,至五十兩以上者,借者革職,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,債追入官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凡負欠私債,在京不赴五城及步軍統領衙門,而赴部院;在外不赴軍衛有司,而越赴巡撫、司道官處告理,及輒具本状奏訴者,俱問罪。依越訴論。立案不行,私債不追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放債之徒,用短票扣折,違例巧取重利者,嚴拿治罪,其銀照例入官。受害之人許其自首,免罪並免追息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佐領、驍騎校、領催等,有在本佐領或弟兄佐領下指扣兵丁錢糧,放印子銀者,係佐領、驍騎校,照流三千里之例,枷號六十日;係領催,照近邊充軍例,枷號七十五日,俱鞭一百。夥同放印子銀者,照為從杖一百、徒三年例,枷號四十日,鞭一百。如非在本佐領下舉放重債,勒取兵丁錢糧,及民人違禁向八旗兵丁放轉子、印子長短錢,扣取錢糧者,照詐欺官私取財律,計所得餘利,准竊盜論,利銀均勒追入官。佐領、驍騎校、領催等,代屬下兵丁指扣錢糧保借者,佐領、驍騎校革職,領催鞭一百。其指米借債之人,照違制律鞭一百。自行首出者,免其治罪,所欠債目並免著追。失察之該管文武各官,俱交部分別議處。八旗佐領每月仍將有無放債之人出具印結,呈報該參領,按季加結,呈報都統查核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監臨官吏於所部内舉放錢債,典當財物者,即非禁外多取餘利,亦按其所得月息,照將自己貨物散與部民,多取價利,計贓准不枉法論,強者准枉法論,不枉法、各主者折半科罪律,減一等問罪。所得利銀,照追入官。至違禁取利,以所得月息全數科算,准不枉法論,強者准枉法論。並將所得利[註]銀追出,餘利給主,其餘入官。 家紅按:原書“利”作“科”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内地民人概不許與土司等交往借貸,如有違犯,將放債之民人照偸越番境例,加等問擬。其借債之土苗,即與同罪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内地漢姦潛入粤東黎境放債盤剥者,無論多寡,即照私通土苗例,除實犯死罪外,俱問發邊遠充軍。所放之債,不必追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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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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