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238 | Disong gongwen 遞送公文

凡鋪兵遞送公文,晝夜須行三百里。稽留三刻,笞二十,每三刻加一等,罪止笞五十。其公文到鋪,不問角數多少,鋪司須要隨即附籍遣兵遞送,不許等待後來文書,違者,鋪司笞二十。其鋪兵遞送公文,若磨擦及破壞封皮,不動原封者,一角笞二十,每三角加一等,罪止杖六十。若損壞公文不動原封者,一角笞四十,每二角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。若沈匿公文,及拆動原封者,一角杖六十,每一角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與漏洩不同,不拘角數,即杖一百。有所規避而沈拆者,各從重論。規避[註1]罪重,從規避。沈拆罪重,問沈拆。其鋪司不告舉者,與犯人同罪。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,各減犯人罪二等。○其各縣鋪長,專一於該[註2]管鋪分,往來巡視。提調官吏,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。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,通計公文稽留,及磨擦破壞封皮,不動原封十件以上,鋪長笞四十,提調吏典笞三十,官笞二十。若損壞及沈匿公文,若拆動原封者,鋪長與鋪兵同罪,提調吏典減一等,官又減一等。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,各遞減一等。 家紅按1:原書“規避”作“避規”。 家紅按2:原書“該”作“概”。順治、雍正律同。據乾隆律改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無印信文字,不許入遞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各省驛站遞送公文,令管站官各立印信號簿。上站號簿,用下站官印,於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。倘有沈匿稽延等情,即行詳報該管上司,據實題參,不得故為容隱。其沈匿平常公文,馬夫照鋪兵律治罪,提調官吏依律遞減。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而沈匿者,不計角數,馬夫杖六十、徒一年,提調、吏典杖一百,革役,司驛官革職。如有所規避者,從重論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凡軍臺文報,如有將報匣夾板,及兵部加封事件,擅敢拆動,以致漏洩事情者,該管大臣立即查究,供證明確,無論官兵、馬夫,即按軍法從事。按:此指題奏摺報而言。《吏部則例》係往來摺報。其專管臺站之文武員弁,革職拿問;管轄臺站大員,交部議處。至軍營來往文移劄禀,有關軍需糧餉、調遣兵馬,及陞調參革官員等項按:此指文移劄禀而言,處分例同,發遞時,俱用釘封,鈐蓋印信。如臺站書吏人等私自拆閲者,查出究明,問擬滿流;臺站官弁,交部分別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刑部咨行各省立決人犯公文,俱釘封嚴固,封面註明件數,並“由馬上飛遞”字樣,派筆帖式一員送交兵部加封,發驛馳遞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馬上飛遞公文,如有遺失,除將馬夫照例治罪外,該地方官一面詳報該管上司,一面徑報原發衙門,查核補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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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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