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264 | Jianshouzidao cangku qianliang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

凡監臨、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,不分首從,併贓論罪。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銀四十兩,雖各分四兩入己,通算作一處,其十人各得四十兩,罪皆斬。若十人共盜五兩,皆杖一百之類。三犯者,絞。問實犯。○並於右小臂膊上刺“盜官銀、糧、物”三字。每字各方一寸五分,每畫各闊一分五釐,上不過肘,下不過腕。餘條准此。 一兩以下,杖八十。 一兩之上至二兩五錢,杖九十。 五兩,杖一百。 七兩五錢,杖六十、徒一年。 一十兩,杖七十、徒一年半。 一十二兩五錢,杖八十、徒二年。 一十五兩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 一十七兩五錢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 二十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 二十五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五百里。 三十兩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雜犯。三流總徒四年。 四十兩,斬。雜犯。徒五年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凡漕運糧米,監守盜六十石入己者,發邊遠充軍。入己數滿六百石者,擬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漕、白二糧過淮,責令該管道府州縣往來巡察。如有將行月糧米私自盜賣盜買者,拿獲,各枷號一個月。若有一人盜買,及一幫盜賣,數至百石以上者,將為首之人枷號兩個月,折責四十板,糧米仍交本船,米價入官。其失察盜賣之運弁,如米數不及五十石者,將該弁即於倉場衙門捆打四十;數至五十石以上者,降一級調用;百石以上,降二級調用;二百石以上,革職。如地方官失察者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小船人戶受雇偸載漕糧盜賣者,將船戶照漕白二糧過淮後盜賣盜買,枷號一個月例,減二等發落。其漕船頭舵明知旗丁盜賣,不據實舉首者,俱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。受財,計贓從重論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凡侵盜應追之贓,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。如果家産全無,不能賠補,在旗參佐領、驍騎校,在外地方官,取具甘結,申報都統、督撫,保題豁免結案。倘結案後,別有田産人口發覺者,盡行入官,將承追申報各官革職。所欠贓銀米穀,著落賠補。督催等官,照例議處。内外承追、督催武職,俱照文職例議處。再,一應贓私,察果家産全無,力不能完者,概予豁免,不得株連親族。倘濫行著落親族追賠,將承追官革職。其該管上司,如有逼迫申報取具甘結之事,屬官不行出首,從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凡侵貪之案,如該員身故,審明實係侵盜庫帑,圖飽私囊者,即將伊子監追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監守盜倉庫錢糧,除審非入己者,各照那移本條律例定擬外,其入己數在一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,仍照本律問擬,准徒五年。其自一百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;至六百六十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五百里;至一千兩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至一千兩以上者,擬斬監候。勒限一年追完。如限内全完,死罪減二等發落,流徒以下免罪。若不完,再限一年勒追。全完者,死罪及流徒以下,各減一等發落。如不完,流徒以下,即行發配。死罪人犯監禁,均再限一年,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。三年限外不完者,死罪人犯永遠監禁。全完者,奏明請旨,均照二年全完減罪一等之例辦理。至本犯身死,實無家産可以完交者,照例取結豁免。其完贓減免之犯,如再犯贓,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。文武官員犯侵盜者,俱免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經紀花戶並車戶、船戶、駕掌代役人等,凡有監守之責,竊盜漕倉糧米入己,數滿六百石,擬斬監候;一百石,擬絞監候;六十石以上,實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煙瘴充軍;二十石以上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十石以上,杖一百、徒三年;五石以上,杖八十、徒二年;不及五石,杖六十、徒一年。俱限四個月勒追,全完,應斬候者減為附近充軍,應絞候者減為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應軍流者減二等發落,應徒者免罪。不完,再限四個月勒追,全完,應斬候者減為邊遠充軍,應絞候者減為近邊充軍,軍流以下於原犯罪上減一等發落。逾限不完,徒罪及軍流罪即行發配;死罪人犯,計不完之數六百石者,入於秋審情實辦理;一百石以上,及不及一百石者,均入於秋審緩決,再限四個月勒追,限外不完,永遠監禁。全完者,原擬斬候之犯,發遣新疆,酌撥種地當差;原擬絞候之犯,實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煙瘴充軍。其駕掌人等,如有盜賣官船板木者,照盜賣漕糧例,分別計贓治罪。至押運漕糧官弁旗丁,及各直省倉糧,有犯監守自盜,仍各照本律問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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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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