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265 | Changrendao cangku qianliang 常人盜倉庫錢糧

凡常人不係監守,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,發覺而不得財,杖六十。從減一等。但得財者,不分首從,併贓論罪。併贓同前。並於右小臂膊上刺“盜官銀、糧、物”三字。 一兩以下,杖七十。 一兩以上至五兩,杖八十。 一十兩,杖九十。 一十五兩,杖一百。 二十兩,杖六十、徒一年。 二十五兩,杖七十、徒一年半。 三十兩,杖八十、徒二年。 三十五兩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 四十兩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 四十五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 五十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五百里。 五十五兩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雜犯。三流總徒四年。 八十兩,絞。雜犯。徒五年。其監守、値宿之人,以不覺察科罪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盜竊漕運糧米,數至一百石以上者,擬絞監候。其一百石以下,即照盜倉庫錢糧一百兩以下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凡竊匪之徒,穿穴壁封,竊盜庫貯銀錢、倉貯漕糧,未經得財者,為首杖一百、徒三年;為從,依律減一等。但經得財之首犯,數至一百兩以上者,擬絞監候。其一百兩以下,不分贓數多寡,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煙瘴充軍。為從者,一兩至八十兩,准徒五年;八十五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;九十兩,杖一百、流二千五百里;九十五兩至一百兩以上,俱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至竊盜餉鞘、銀兩,即照竊盜倉庫錢糧,分別已未得財,各按首從,一例科罪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京城守城兵丁,由城上釣搧偸竊倉米,未經得贓者,為首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為從減一等,俱免刺。係旗人,銷除旗檔。其得贓至一百石以上者,首犯擬絞立決,為從發新疆,給官兵為奴。一百石以下,首犯發新疆,給官兵為奴,為從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俱照例刺字。旗人,銷除旗檔。其常人串通兵丁,由城上釣搧偸竊倉米者,罪亦如之。如該班官員有故縱徇隱等事,即照律與犯人同罪。若止疏於查察,及曠班不値者,交部分別嚴加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除經紀、花戶、車戶人等,監守自盜漕糧,各照本例分別問擬外,至並無監守之責,有犯偸竊漕糧,數至一百石以上,俱照常人盜漕糧例,擬絞監候,秋審入於情實。一百石以下,於發極邊煙瘴軍罪上加等發遣新疆,酌撥種地當差。從犯均於本罪上加一等。其非轉運京通漕米,及各直省倉糧被竊,仍各照本例分別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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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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