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278 |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

凡強盜窩主造意,身雖不行,但分贓者,斬。若行,則不問分贓、不分贓,只依行而得財者,不分首從皆斬。若不知盜情,只是暫時停歇者,止問不應。若不行又不分贓者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,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,行而不分贓,及分贓而不行,皆斬。若不行又不分贓者,杖一百。○竊盜窩主造意,身雖不行,但分贓者,為首論。若不行又不分贓者,為從論減一等。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,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,行而不分贓,及分贓而不行減造意一等,仍為從論。若不行又不分贓,笞四十。○若本不同謀,偶然相遇共為強竊盜,其強盜固不分首從,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,餘為從論。○其知人略賣和誘人,及強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盜贓者,計所分贓,准竊盜為從論,免刺。○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,計所買物坐贓論。知而寄藏者,減故買一等。各罪止杖一百。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,俱不坐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,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,方許以窩主律論斬。若止是勾引容留,往來住宿,並無造意共謀情状者,但當以窩藏例發遣,毋得附會文致,概坐窩主之罪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各處大戶家人、佃僕結搆為盜,殺官劫庫,劫獄放火,許大戶即送官追問。若大戶知情故縱,除實犯死罪外,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凡皇親、功臣管莊家僕、佃戶人等,及諸色軍民大戶,勾引來歴不明之人,窩藏強盜二名以上、竊盜五名以上,坐家分贓者,俱問發近邊充軍。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,各依律從重科斷。干礙皇親、功臣者,參究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凡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強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、伯叔與弟自首者,照例免罪。本犯照強盜父兄自首例,分別發落外,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贓,各照強竊盜為從例,減一等治罪。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盜者,各照強竊盜父兄論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凡曾任職官及在籍職官,窩藏竊盜強盜,按平民窩主本律本例,罪應斬決者,加擬梟示;罪應絞候者,加擬絞立決;罪應徒流充軍者,概行發遣黑龍江當差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漕船被盜,船戶、舵工人等除勾留容隱分贓,仍照例治罪外,如失事時有頻呼不應,不力為救護者,分別強竊,照窩主不行不分贓例,各減一等治罪。失察之該管員弁,分別議處。其有拿獲別幫盜首,及竊盜積案巨窩者,交部分別議敘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容留外省流棍者,照勾引來歴不明之人例,發近邊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9

一、編排保甲,保正、甲長、牌頭須選勤愼練達之人點充。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斷,該管官嚴查究革,從重治罪。果實力查訪盜賊,據實舉報,照捕役獲盜過半以上例,按名給賞。倘知有為盜窩盜之人,瞻隱徇匿者,杖八十。如係竊盜,分別賊情輕重懲警。若牌頭於保正、甲長處舉報,而不行轉報者,甲長照牌頭減一等,保正減二等發落,牌頭免坐。其一切戶婚田土,不得問及保甲,惟人命重情,取問地鄰、保甲。賭博為盜賊淵藪,仍令同盜賊一併查舉。再,地方有堡子村莊,聚族滿百人以上,保甲不能遍查[註],選族中有品望者,立為族正。若有匪類,令其舉報,倘徇情容隱,照保甲一體治罪。 家紅按:原書“遍查”作“編查”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牌頭所管内有為盜之人,雖不知情而失察,坐以不應輕律,笞四十。甲長、保正,遞減科罪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凡來歴不明、遊蕩姦偽之徒,潛居京城,令五城司坊、宛大兩縣,不時稽查客店、庵院,取具並無容留甘結,以憑各衙門查閲。賃房居住者,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歴,並著兩鄰稽查,倘有此等遊棍,協同斥逐。若徇情受賄容留者,除本犯照律治罪,遞回原籍外,其容留之客店、寺廟,住持、房主一併懲治。該管官不行查出,照例議處。至編戶居民,住有常業,及候補、候選、讀書、貿易諸色人等,確有憑據者,毋許驅逐。倘有借端勒索,混擾良民者,照嚇詐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老瓜賊,本處鄰佑、地保有知情容留者,發近邊充軍。若非知情容留,止係失於稽查,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。其鄰佑、地保及兵役、平民能偵知瓜賊行踪,赴地方官密禀。該地方官即行嚴拿,不許指出首人姓名,俟拿獲瓜賊,審實,將首人給賞。如瓜賊將首人扳害,立案不行。首獲之賊,係首犯,賞銀五十兩;係夥犯,賞銀二十五兩。首獲多者,按名賞給,在充公銀兩内動支。有挾嫌誣首情弊,仍照誣告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窩留積匪之家,果有造意,及同行分贓代賣,改發極邊煙瘴充軍,面刺“改發”二字。如有脱逃被獲,即改發新疆,酌撥種地當差。其未經造意,又不同行,但經窩留,分得些微財物,或止代為賣贓者,均減本犯一等治罪。至窩藏回民行竊,犯至遣戍者,亦照窩藏積匪例,分別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4

一、凡造意分贓之窩主,不得照竊盜律以一主為重,應統計各主之贓數,在一百二十兩以上者,擬絞監候。其在一百二十兩以下,亦統計各贓科罪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洋盜案内知情接買盜贓之犯,不論贓數多寡,一次,杖一百、徒三年;二次,發近邊充軍;三次以上,發新疆,給官兵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16

一、西寧地方拿獲私歇家,除審有不法重情,實犯死罪外,其但在山僻小路,經年累月開設私歇家者,為首照私通土苗例,發邊遠充軍,為從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回民窩竊,罪應極邊煙瘴者,改發新疆,給官兵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18

一、凡各處無籍之徒,引賊劫掠,以復私讎,探報消息,致賊逃竄者,照姦細律處斬,梟首示衆。

條例/tiaoli 19

一、山東省匪徒有窩留捻幅匪犯者,無論有無同行,但其窩留之犯曾經搶奪、訛索、強當滋事者,窩主悉照首犯一例治罪。倘數年後此風稍息,奏明仍照舊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20

一、強盜案内知情買贓之犯,照洋盜例,分別次數定擬。其知而寄藏,及代為銷贓者,一次,杖八十、徒二年;二次,杖九十、徒二年半;三次以上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21

一、知竊盜贓而接買受寄,若馬驘等畜,至二頭匹以上,銀貨坐贓至滿數者,俱問罪,不分初犯、再犯,枷號一個月發落。若三犯以上,不分贓數多寡,俱免枷號,發近邊充軍。接買盜贓,至八十兩為滿數。受寄盜贓,至一百兩為滿數。盜後分贓,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。

條例/tiaoli 22

一、廣東、廣西二省如有不法姦徒,窩藏匪類,捉人關禁勒贖,坐地分贓者,無論曾否得贓,及所捉人數,並次數多寡,但經造意,雖未同行,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姦民勾通取利造意例,擬斬立決。雖未造意,但經事前同謀者,即分別有無陵虐,及致令自盡各情,照捉人首犯,分別擬以斬候、發遣。若先未造意、同謀,僅止事後窩留,關禁勒贖,如捉人首犯罪應斬絞者,窩留之犯發遣新疆,給官兵為奴;罪應擬遣者,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。倘由本犯自行關禁勒贖,別無窩家者,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。本犯父兄,究明曾否分贓,照盜案例分別發落。鄰佑、牌保除受賄包庇,從重定擬外,若止知情不首,亦照盜案例分別責懲。窩留關禁之房屋,如係房主知情者,房屋一併入官。倘數年後此風稍息,仍隨時奏明,酌量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23

一、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,改發新疆,給官兵為奴。若非造意,又不同行分贓,但知情,存留一人,發近邊充軍;存留二人,亦發新疆,給官兵為奴。存留三人以上,於發遣處加枷號三個月;五人以上,加枷號六個月。如知情而又分贓,無論存留人數多寡,仍照窩主律斬。

條例/tiaoli 24

一、順天府五城及直隸、山東二省窩藏竊盜,一二名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;三名以上者,發近邊充軍;五名以上者,實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煙瘴充軍。窩留積匪之家,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,但經知情窩留,亦實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煙瘴充軍。若罪應擬死,仍各從其重者論。

條例/tiaoli 25

一、凡窩線同行上盜得財者,仍照強盜律定擬。如不上盜,又未得財,但為賊探聽事主消息,通線引路,照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,改發新疆,給官兵為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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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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