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281 | Qicu cizi 起除刺字

凡盜賊曾經刺字者,俱發原籍,收充警跡。該徒者,役滿充警;該流者,於流所充警。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,杖六十,補刺。收充警跡,謂充巡警之役,以警跡盜賊之徒。警跡之人,俱有册籍,故曰收充。若非應起除,而私自用藥或火灸去原刺面膊上字樣者,雖不為盜,亦杖六十,補刺原刺字樣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凡竊盜等犯,有自行用藥銷燬面膊上所刺之字者,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,補刺。代毀之人,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凡強盜、人命重犯、拒捕殺人竊盜,並律應斬決,以及命案内斬絞監候等犯,情重難宥者,該督撫俱於具題之日,交按察使衙門先行刺字,然後遞回犯事地方監禁。如係強盜,面上刺“強盜”二字;命案斬絞等犯,面上刺“兇犯”二字,仍將已經刺字之處,於本内聲明。其戲殺、誤殺、鬪毆殺,俱免刺。直省等處,如遇面刺“強盜”、“兇犯”等字樣者,即擒拿送官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偸刨人參之犯,計贓應擬滿杖者,照竊盜例,初犯刺臂,再犯刺面。如在徒流以上,仍依舊例,初犯刺右面,再犯刺左面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凡監守、常人盜倉庫錢糧及搶奪,並一切犯罪應刺事由之犯,如畏罪自首者,各照律照例分別減等科斷,均免其刺字。惟強盜自首例應外遣者,仍刺地名,不刺事由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,除例應刺明事由者,仍照例刺發外,其例不應刺事由者,即令起解省分於該犯右面刺“外遣”二字,解赴甘省,酌量分發,補刺地名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發遣人犯,如從前面上原刺之字與現犯事由相同者,毋庸重複疊刺。倘現犯事由各別,仍於左面上另行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拿獲無賴匪徒,串黨駕船設局,攬載客商,勾誘賭博之犯,審明,無論初犯、再犯,不計次數,概於定案時左面刺“誘賭匪犯”四字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凡回民行竊,分別初犯、再犯,於臂膊面上概刺“竊賊”二字。

條例/tiaoli 9

一、由煙瘴改發極邊人犯,面上刺“煙瘴改發”四字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,及逾限投回者,面上俱刺“逃兵”二字。其軍營脱逃之餘丁,面上刺“脱逃餘丁”四字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蠹役犯贓,除照例分別贓數治罪外,無論首從,徒罪以下,以“蠹犯”二字刺臂;流罪以上,刺面。白役有犯,一體辦理。倘犯贓刺字後,仍盤踞衙門充當者,照更名重役例治罪。如有私毀刺字者,即照竊盜銷燬刺字例治罪。若定案時將應刺之犯不行刺字,及刺字後仍無覺察,濫准充當者,該管官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新疆改發内地人犯,面上刺“改發”二字。如應刺事由者,并刺事由。若犯事到官,年在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及成殘廢者,仍照律收贖,毋庸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臺灣無籍遊民,除犯該徒流以上,仍照定例辦理外,若犯止枷杖,例應逐回原籍管束者,面刺“逐水”字樣。

條例/tiaoli 14

一、發掘墳塚,除塚先穿陷,及止盜墳塚上甎石、器物者,仍照律免刺外,若開棺見屍,及發塚見棺,與發而未見棺,首從均面刺“發塚”二字[註1]。其盜未殯未埋屍柩者,面刺“盜棺”二字。[註2] 家紅按1-2:原書“二字”僅作“字”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糧船水手聚衆滋事,罪應徒流者,俱面刺“不法水手”四字。如罪止杖笞人犯,遞回原籍,交地方官嚴查管束,毋庸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16

一、舉貢生監犯罪,例應刺字者,除所犯係黨惡窩匪、卑污下賤,仍行刺字外,若只係尋常通犯,不致行止敗類者,免其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凡蒙古民人、番子人等,有犯搶劫之案,應照蒙古例定擬者,均面刺“搶劫”二字。其蒙古發遣人犯,在配脱逃,面刺“逃遣”二字。至蒙古免死減軍人犯在配脱逃,面刺“逃軍”二字。

條例/tiaoli 18

一、竊盜刺字發落之後,責令充當巡警,如實能改悔,歴二三年無過,又經緝獲強盜二名以上,或竊盜五名以上者,准其起除刺字,復為良民,該地方官編入保甲,聽其各謀生理。若不係盜犯,不准濫行緝拿。

條例/tiaoli 19

一、奴僕為竊盜或搶奪,並盜家長財物,俱刺面。其餘平民犯搶奪,及竊盜初犯,計贓在徒罪以上者,刺面。如竊盜初犯,罪止杖責者,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;再犯,左面刺字,不得以贓少罪輕免刺。

條例/tiaoli 20

一、興販硝黄,犯該徒罪以上者,左面刺“硝犯”二字;罪止擬杖者,右臂刺“硝犯”二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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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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