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285 |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

凡妻妾與人姦通,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姦夫、姦婦,登時殺死者,勿論。若止殺死姦夫者,姦婦依和姦律斷罪,當官嫁賣,身價入官。或調戲未成姦,或雖成姦,已就拘執,或非姦所捕獲,皆不得拘此律。○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,凌遲處死,姦夫處斬監候。若姦夫自殺其夫者,姦婦雖不知情,絞監候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非姦所獲姦,將姦婦逼供而殺,審無姦情確據者,依毆妻至死論。如本夫姦所獲姦,登時將姦婦殺死,姦夫當時脱逃,後被拿獲到官,審明姦情是實,姦夫供認不諱者,將姦夫擬絞監候,本夫杖八十。若姦所獲姦,非登時將姦婦殺死,姦夫到官供認不諱,確有實據者,將姦夫擬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本夫杖一百。其非姦所獲姦,或聞姦數日,將姦婦殺死,姦夫到官供認不諱,確有實據者,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按:夜無故入人家,已就拘執而擅殺,律止擬徒。捕亡門内,罪人已就拘執而擅殺,律應擬絞。此例“已就拘執”之上,似應添“夜無故入人家”一句,姦夫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本夫於姦所登時殺死姦夫者,照律勿論。其有姦夫已離姦所,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,照不應重律杖八十。若於姦所獲姦,非登時而殺,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如捉姦已離姦所,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,照罪人不拒捕,及已就拘執而擅殺律,擬絞監候。若雖係捕獲姦夫,或因他故致斃者,仍以謀故論。至於已經犯姦有據,又復逞兇拒捕,雖非登時,俱依罪人拒捕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姦婦自殺其夫,姦夫果不知情,止科姦罪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死圖姦未成罪人,無論登時、事後,俱照擅殺律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凡姦夫自殺其夫,姦婦雖不知情,而當時喊救,與事後即行首告,將姦夫指拿到官,尚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者,仍照本律定擬。該督撫於疏内聲明,法司核擬時夾簽請旨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凡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之案,除姦婦分別有無知情同謀,照例辦理外,姦夫俱擬斬立決。如姦夫雖未起意,而同謀殺死親夫之後,復將姦婦拐逃,或為妻妾,或得銀嫁賣,並拐逃幼小子女,賣與他人為奴婢者,亦均斬決。本夫縱姦者,不用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,除本夫不知姦情,及雖知姦情,而迫於姦夫之強悍,不能報復,並非有心縱容者,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,若本夫縱容,抑勒妻妾與人通姦,審有確據,人所共知者,或被妻妾起意謀殺,或姦夫起意,係知情同謀,姦婦皆擬斬立決,姦夫擬斬監候。傷而未死,姦婦擬斬監候,姦夫仍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,分別造意、加功與不加功定擬。若姦夫自殺其夫,姦婦果不知情,仍依縱容抑勒本條科斷。其縱姦之本夫,因別情將姦夫、姦婦一齊殺死,雖於姦所登時,仍依故殺論。若本夫抑勒賣姦,故殺妻者,以凡論。其尋常知情縱容,非本夫起意賣姦,後因索詐不遂,殺死姦婦者,仍依毆妻至死律,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因姦謀殺本夫之案,除姦婦及起意之姦夫照例辦理外,其為從加功之人,如亦係姦夫,仍擬斬監候。若係平人,照凡人謀殺加功律,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9

一、凡母犯姦淫,其子實係激於義忿,非姦所登時將姦夫殺死,父母因姦情敗露忿愧自盡者,即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絞監候本例問擬,不得概擬立決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凡非應許捉姦之人,有殺傷者,各依謀故鬪殺傷論。如為本夫本婦及有服親屬糾往捉姦,殺死姦夫暨圖姦、強姦未成罪人者,無論是否登時,俱照擅殺罪人律,擬絞監候。若止毆傷者,非折傷,勿論;折傷以上,仍以鬪傷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凡婦女拒姦殺死姦夫之案,如和姦之後,本婦悔過拒絶,確有證據,後被逼姦,將姦夫殺死者,照擅殺罪人律減一等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其因貪利與之通姦,後以無力資助,拒毆致死者,或先經和姦,後復與他人通姦情密,因而拒絶毆斃者按:犯姦門内所謂因別故拒絶也,與此參看,仍各依謀故鬪毆等本律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凡聘定未婚之妻與人通姦,本夫聞知往捉,將姦夫殺死,審明姦情屬實,除已離姦所,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,仍照例擬絞外,其登時殺死,及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,俱照本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,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。其雖在姦所捉獲,非登時而殺者,即照本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滿徒例加一等,杖一百、流二千里。如姦夫逞兇拒捕,為本夫格殺,照應捕之人擒拿罪人格鬪致死律,勿論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凡姦夫並無謀殺本夫之心,其因本夫捉姦,姦夫情急拒捕,姦婦已經逃避,或本夫追逐姦夫,已離姦所,拒捕殺死本夫,姦婦並未在場,及雖在場而當時喊救,與事後即行首告,並因別事起釁,與姦無涉者,姦婦仍止科姦罪外,其姦夫臨時拒捕,姦婦在場,並不喊阻救護,而事後又不首告者,應照姦夫自殺其夫,姦婦雖不知情律,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14

一、凡妾因姦商同姦夫謀殺正妻,比照奴僕謀殺家長律,凌遲處死。若謀殺傷而不死,或已行而未傷,俱比照奴僕謀殺家長已行,不論已傷未傷律,擬斬立決。姦夫仍分別曾否起意同謀,各照本例辦理。至妾若非因姦起釁,毆故殺正妻,仍照律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本夫登時捉姦,誤殺旁人,姦夫當時脱逃者,除本夫照誤殺旁人律擬絞候外,將姦夫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其親屬捉姦,誤殺旁人,照誤殺律科斷,姦夫止科姦罪。

條例/tiaoli 16

一、親屬相姦,罪止杖徒及律應監候者,如姦夫將本夫殺死,或與姦婦商同謀死者,姦婦依律問擬,姦夫擬斬立決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姦之案,如姦所獲姦,忿激即時毆斃者,以登時論。若非姦所而捕毆致斃,及雖在姦所,而非即時毆斃,或捆毆致斃者,俱以非登時論。

條例/tiaoli 18

一、本夫捉姦,止殺姦夫,案内之姦婦,除本律載明當官嫁賣,身價入官者,仍依律辦理外,其餘條例内不言當官嫁賣者,均給與本夫及親屬領回,聽其去留。

條例/tiaoli 19

一、姦夫起意商同姦婦謀殺本夫,復殺死姦婦期親以上尊長者,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,姦夫擬斬立決,梟示。如姦夫聽從姦婦,並糾其子謀殺本夫,陷人母子均罹寸磔者,姦夫擬斬立決。若係姦夫起意,加擬梟示。

條例/tiaoli 20

一、婦女拒姦殺人之案,審有確據,登時殺死者,無論所殺係強姦、調姦罪人,本婦均勿論。若捆縛復毆,或按倒疊毆,殺非登時者,所殺係調姦罪人,即照擅殺罪人律減一等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所殺係強姦罪人,再減一等,杖一百、徒三年,均照律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21

一、凡童養未婚之妻與人通姦,本夫及夫之祖父母、父母並有服親屬捉姦,殺死姦夫、姦婦者,均照已婚妻例問擬。

條例/tiaoli 22

一、婦女被人調戲,或與人通姦,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及姦夫,應擬絞抵者,如本婦姦婦畏累自盡,將擅殺之犯減一等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23

一、本夫捉姦,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,除犯時不知,依凡人一例定擬,及止毆傷者仍予勿論外,若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,登時殺死者,或姦所而非登時,及非登時又非姦所,或已就拘執而殺,如係本宗期功尊長,均照卑幼毆故殺尊長本律擬罪,法司夾簽聲明。奉旨敕下九卿核擬,量從末減者,期親減為擬斬監候,功服減為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若殺係本宗緦麻及外姻功緦尊長,亦仍照毆故本律擬罪。法司於核擬時,隨本聲明量減為杖一百、流二千里,恭候欽定。

條例/tiaoli 24

一、本夫捉姦,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,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,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,而殺係姦所、登時者,均予勿論外,如卑幼犯姦,罪不至死,本夫於姦所獲姦,非登時而殺者,於常人滿徒上減二等,杖八十、徒二年。如捉姦已離姦所,非登時而殺者,於常人絞候上減二等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若按其毆殺卑幼,本罪止應擬流者,應再減一等。

條例/tiaoli 25

一、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,皆許捉姦。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,並依夜無故入人家,已就拘執而擅殺律,杖一百、徒三年;傷者,勿論。非登時而殺,依擅殺罪人律,擬絞監候。若捕獲姦夫,或因他故致斃者,仍以謀故論。如犯姦有據,姦夫逞兇拒捕,雖非登時,俱依罪人拒捕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26

一、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,殺死犯姦卑幼之案,如非登時而殺,無論謀故,各按服制,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減一等。如殺係登時,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,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減一等。如毆殺本罪亦止滿徒,應遞減二等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27

一、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,殺死犯姦尊長之案,除犯時不知,依凡人一例定擬,及止毆傷者,仍予勿論外,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,無論是否登時,皆照卑幼毆故殺期功尊長本律擬罪,法司夾簽聲明。奉旨敕下九卿核擬,量從末減者,期親及本宗大功、小功,均減為擬斬監候。若殺係本宗緦麻及外姻功緦尊長,亦仍照毆故殺本律擬罪。法司於核擬時,如係登時殺死者,亦夾簽聲明,奉旨敕下九卿核擬,減為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若殺非登時,各依本律核擬,毋庸夾簽聲明。

條例/tiaoli 28

一、凡本夫本婦之祖父母、父母,如有捉姦殺死姦夫者,其應擬罪名,悉與本夫同科。若止殺姦婦者,不必科以罪名。倘被殺姦夫係有服尊長,仍按本律擬罪,亦照本夫之例,一體夾簽聲明,分別遞減。

條例/tiaoli 29

一、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,登時殺死姦婦者,姦夫擬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如非登時而殺,將姦夫杖一百、徒三年。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,不殺姦婦者,仍依登時、非登時各本例分別定擬,姦婦仍止科姦罪。

條例/tiaoli 30

一、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,被尊長忿激致死,審有確據,無論謀故,悉照擅殺罪人,各按服制,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減一等定擬。至為從在場幫毆有傷之犯,除係死者有服卑幼,仍照卑幼不得殺尊長之例,依毆故殺尊長本律定擬,法司核擬時夾簽請旨辦理外,其餘無論凡人、尊長,概照鬪殺餘人律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31

一、有服尊長強姦卑幼之婦未成,被本夫本婦忿激致斃,係本宗期功,卑幼罪應斬決者,無論登時、事後,均照毆死尊長情輕之例,夾簽聲明。如係本宗緦麻、外姻功緦卑幼,除事後毆斃,仍照毆故殺尊長本律問擬斬候外,若登時忿激致斃,定案時依律問擬,法司核擬,隨案減為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32

一、有服尊長強姦卑幼之婦未成,被本夫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忿激致斃,係緦麻卑幼,定案時,依律問擬,法司核擬,夾簽聲明,奉旨敕下九卿核擬,減為杖一百,發近邊充軍。若殺非登時,仍照毆故殺本律問擬,毋庸夾簽聲請。如係期功卑幼,無論是否登時,各按服制擬罪,夾簽聲明,奉旨敕下九卿核擬,減為擬斬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33

一、男子拒姦殺人,如死者年長兇犯十歲以外,而又當場供證確鑿,及死者生供足據,或屍親供認可憑,三項兼備,無論謀故鬪殺,兇犯年在十五歲以下,殺係登時者,勿論;非登時而殺,杖一百,照律收贖。年在十六歲以上,登時殺死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;非登時而殺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至死者雖無生供,而年長兇犯十歲以外,確係拒姦起釁,別無他故,或年長兇犯雖不及十歲,而拒姦供證確鑿,及死者生供足據,或屍親供認可憑,三項中有一於此,兇犯年在十五歲以下,登時殺死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;非登時而殺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俱依律收贖。年在十六歲以上,無論登時與否,均照擅殺罪人律,擬絞監候。如死者與兇犯年歲相當,或僅大三五歲,審係因他故致斃人命,捏供拒姦狡飾者,仍分別謀故鬪殺,各照本律定擬,秋審實緩,亦照常辦理。若供係拒姦,並無證佐及死者生供,審無起釁別情,仍按謀故鬪殺各本律定擬,秋審俱入於緩決。至先被雞姦,後經悔過拒絶,確有證據,復被逼姦,將姦匪殺死者,無論謀故鬪殺,不問兇犯與死者年歲若干,悉照擅殺罪人律,擬絞監候。其因他故致斃者,仍依謀故鬪殺各本律問擬。

條例/tiaoli 34

一、與人聘定未婚之妻通姦,起意殺死其夫者,照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例,擬斬立決。如係為從同謀,仍照同謀殺死親夫律,擬斬監候。若姦夫雖未起意,而同謀殺死未婚夫之後,復將姦婦娶為妻妾,或拐逃嫁賣者,亦照例斬決。按:俱與殺死本夫同。

條例/tiaoli 35

一、聘定未婚妻因姦起意,殺死本夫,應照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律,凌遲處死。如並未起意,但知情同謀者,即於凌遲處死律上,量減為斬立決。若姦夫自殺其夫,未婚妻果不知情,即於姦婦不知情絞監候律上,減為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倘實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,事由姦婦破案者,再於流罪上減為杖一百、徒三年。按:此二層略示區別亦可。惟上一層既照本夫論,此處即不應忽而量減也。至童養未婚妻因姦謀殺本夫,應悉照謀殺親夫各本律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36

一、本夫殺死強姦未成罪人,如係登時忿激致斃者,即照本夫姦所登時殺死姦夫例,勿論。若追逐毆打致斃,及雖在登時,係捆毆致斃者,即照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例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係事後尋毆致斃者,仍照擅殺罪人律,擬絞監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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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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