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
律/lü 303 | Baogu xianqi 保辜限期保,養也。辜,罪也。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,當官立限以保之。保人之傷,正所以保己之罪也。

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,或手足,或他物,或金刃,各明白立限,責令犯人保辜醫治。辜限内,皆須[註]因原毆之傷死者,如打人頭傷,風從頭瘡而入,因風致死之類。以鬪毆殺人論。○其在辜限外,及雖在辜限内,原毆之傷已平復,官司文案明白,被毆之人別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,不因頭瘡得風,別因他病而死者,是為他故,各從本毆傷法。不在抵命之律。若折傷以上,辜内醫治平復者,各減二等。下手理直,減毆傷二等。如辜限内平復,又得減二等。此所謂犯罪得累減也。辜内雖平復,而成殘廢、篤疾,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,各依律全科。全科所毆傷、殘廢、篤疾之罪。雖死,亦同傷論。○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,限二十日平復。○以刃及湯火傷人者,限三十日。○折跌肢體,及破骨、墮胎者,無論手足、他物,皆限五十日。 家紅按:“皆須”二字原書誤作正文,應為小註。

條例/tiaoli 1

一、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,遇有鬪毆傷重,不能動履之人,或具控到官,或經拿獲,及巡役、地保人等指報,該管官即行帶領仵作,親往驗看,訊取確供,定限保辜,不許扛擡赴驗。如有違例擡驗者,將違例擡驗之親屬,與不行阻止之地保,各照違令律笞五十。因擡驗而致傷生者,各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。倘内外該管衙門,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,仍令扛擡,聽候驗看者,各該上司察實指參,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

一、凡鬪毆傷重之人,除附近城郭,以及事簡州縣,照例正印親詣驗看外,其離城窵遠之區,及繁冗州縣,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,許委佐貳、巡捕等官代往,據實驗報,仍聽州縣官定限保辜。倘佐貳、巡捕等官驗報不實,照例議處。如州縣官怠弛推諉,概委佐貳、巡捕等官代驗,致滋擾累捏飾等弊,仍照定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

一、鬪毆傷人,辜限内不平復,延至限外。若手足、他物、金刃及湯火傷,限外十日之内;折跌肢體,及破骨墮胎,限外二十日之内,果因本傷身死,情正事實者,方擬死罪,奏請定奪。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。

條例/tiaoli 4

一、州縣承審鬪毆受傷,及畏罪自戕案件,一面撥醫調治速痊,一面訊取確供,提集案犯,即行審理完結,不得以傷痊之日起限。如有藉詞扣展,致有遲延拖累者,照例查參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凡僧人逞兇斃命,死由致命重傷者,雖在保辜限外十日之内,不得輕議寛減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刃傷人至筋斷者,照破骨傷保辜五十日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凡鬪毆之案,如原毆並非致命之處,又非極重之傷,越五日因風身死者,將毆打之人免其抵償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若死在五日以内,仍依本律,擬絞監候。如當致命之處而傷輕,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,因風身死者,必死在十日以外,方准聲請改流。其致命傷重,及雖非致命傷,至骨損、骨斷,即因風身死在十日以外,仍依律擬以絞抵。若已逾破骨傷保辜五十日正限,尚在餘限二十日之内,及手足、他物、金刃傷,正限外、餘限内因風身死者,俱照毆人至廢疾律,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至正限後、餘限外,因風身死者,止科傷罪。其因患他病身死,與本傷無涉者,雖在辜限之内,仍依律從本毆傷法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Meta-information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lü 工律

第八部 | Zonglei總類

第九部 | Dubu zeli督捕則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