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Da Qing lüli-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-讀例存疑 (1906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lü 刑律 → Xinglü shiliu susong zhier 刑律十六訴訟之二 →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| |
律/lü 340 | Jiaosuo cisong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,及為人作詞状,增減情罪,誣告人者,與犯人同罪。至死者減一等。若受雇誣告人者,與自誣告同。至死者不減等。受財者,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。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,教令得實,及為人書寫詞状,而罪無增減者,勿論。姦夫教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,依謀殺人造意律。。 一、代人捏寫本状,教唆或扛幫赴京,及赴督撫並按察司官處,各奏告強盜、人命重罪不實,並全誣十人以上者,俱問發近邊充軍。 一、凡將本状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,並受雇受寄之人,俱發近邊充軍。贓重者,從重論。 一、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,或代伊親屬具控,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,概不准理。 一、訟師教唆詞訟,為害擾民,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,如止係失於覺察,照例嚴處。若明知不報,經上司訪拿,將該地方官照姦棍不行查拿例,交部議處。 一、凡雇人誣告者,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,其雇人誣告之人,照設計教誘人犯法律,與犯法人同罪。 一、審理詞訟,究出主唆之人,除情重贓多,實犯死罪,及偶為代作詞状,情節不實者,俱各照本律查辦外,若係積慣訟棍,串通胥吏,播弄鄉愚,恐嚇詐財,一經審實,即依棍徒生事擾害例,問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煙瘴充軍。 一、坊肆所刊訟師秘本,如《驚天雷》、《相角》、《法家新書》、《刑臺秦鏡》等一切搆訟之書,盡行查禁銷燬,不許售賣。有仍行撰造刻印者,照淫詞小説例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,杖一百、徒三年;買者,杖一百。藏匿舊板,不行銷燬,減印刻一等治罪。藏匿其書,照違制律治罪。其該管失察各官,分別次數,交部議處。 一、凡欽差馳審重案,如果審出虚誣,除赴京捏控之人,照誣告例治罪外,其有無訟師唆使扛幫情節,原審大臣即就案嚴行跟究,按例分別問擬。失察之地方官,從重議處。如無此種情弊,亦即隨案聲明。 一、教唆詞訟誣告人之案,如原告之人並未起意誣告,係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,以主唆之人為首,聽從控告之人為從。如本人起意欲告,而教唆之人從旁慫恿者,依律與犯人同罪。有贓者,依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。若僅止從旁談論是非,並非唆令控告者,科以不應重杖,不得以教唆論。 一、内外刑名衙門,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,考取代書。凡有呈状,皆令其照本人情詞,據實謄寫,呈後登記代書姓名,該衙門驗明,方許收受。如無代書姓名,即嚴行查究。其有教唆增減者,照律治罪。 一、凡審理誣控案件,不得率聽本犯捏稱倩過路不識姓名人書寫呈詞,務須嚴究代作詞状唆訟之人,指名查拿,依例治罪。 一、凡有控告事件者,其呈詞俱責令自作,不能自作者,准其口訴,令書吏及官代書據其口訴之詞,從實書寫。如有增減情節者,將代書之人照例治罪。其唆訟棍徒,該管地方官實力查拿,從重究辦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