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Da Qing lüli-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-讀例存疑 (1906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lü 刑律 → Xinglü shiliu susong zhier 刑律十六訴訟之二 → Jun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| |
律/lü 341 | Jun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,管軍衙門約會有司,檢驗歸問。若姦盜、詐偽、戶婚、田土、鬪毆,與民相干事務,必須一體約問。與民不相干者,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。其有占恡不發,首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五十。○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,罪亦如之。 一、在外軍民詞訟,除叛逆機密重事,許提鎮、副參、遊守等官接受,會同有司追問外,其餘不許濫受。凡戶婚、田土、鬪毆、人命一應詞訟,悉赴該管衙門告理。軍衙有司不係掌印官,不許接受詞訟。 一、緝捕官役,惟於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、人命、強盜重事,其餘軍民詞訟,及在外事情,俱不許干預。 一、凡旗人謀故鬪殺等案,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,其自盡人命等案,即令地方官審理。如果情罪已明,供證已確,免其解犯,仍由同知衙門核轉。倘恃旗狡賴,不吐實供,將案内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,止將要犯解赴同知衙門審明。如該同知事外苛駁,借應質名色,濫差提擾,該上司立即題參。 一、凡各省理事廳員,除旗人犯命盜重案,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,其一切田土、戶婚、債負細事,赴本州縣呈控審理。曲在民人,照常發落;曲在旗人,録供加看,將案内要犯審解該廳發落。至控告在官人犯,不論原被,經州縣兩次拘傳,別無他故,抗不到案者,將情虚逃避之犯嚴拿治罪。 一、各處理事同知,遇有逃人案件,並旗人與民人爭角等事,俱行審理,不必與旗員會審。 一、川省瀘州土流接壤地方,倘有詞訟,照軍民約會之例,令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核報。 一、八旗案件,俱交刑部辦理。該旗有應參奏者,仍行參奏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