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 Qing lüli - Duli cunyi (1905) revised version
Da Qing lüli- version du Duli cunyi 大清律例-讀例存疑 (1906)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Gonglü 工律 → Gonglü er he fang 工律二河防 → Shishi buxiu hefang 失時不修堤防 | |
律/lü 434 | Shishi buxiu hefang 失時不修堤防 凡不先事修築河防,及雖修而失時者,提調官吏各笞五十。若毀害人家,漂失財物者,杖六十。因而致傷人命者,杖八十。○若不先事修築圩岸,及雖修而失時者,笞三十。因而渰沒田禾者,笞五十。○其暴水連雨,損壞堤防,非人力所致者,勿論。 一、凡運河一帶,用強包攬閘夫、溜夫二名之上,撈淺鋪夫三名之上,俱問發附近充軍;攬當一名,不曾用強生事者,問罪,枷號一個月發落。 一、遇河工緊要工程,如有浮議動衆,以致衆力懈弛者,將倡造之人擬斬監候。附和傳播者,杖一百,即於工所枷號一個月。其指稱夫頭,包攬代雇,勒掯良民者,二名以上,發附近充軍;一名者,杖一百,枷號一個月發落。 一、楚省歲修堤塍,如有掯勒業戶,將夫工包折銀錢者,照河工包攬閘夫溜夫撈淺鋪夫例,分別名數定擬。 一、河工承修各員採辦料物,如有姦民串保領銀,侵分入己,以致虧帑誤[註]工,該總河將承辦官參究,仍將虧帑姦民發該州縣,嚴查追比。倘有徇縱等情,亦即查參,交部議處。其虧帑串保姦民審實,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,計贓治罪。應追銀兩,逾限不完,著落原領官名下追賠。 家紅按:原書“誤”作“誣”。 一、凡堤工宜加意愼重,以固河防,除現在已成房屋,無礙堤工者,免其遷移外,如再有違禁增蓋者,即行驅逐治罪,並將徇縱容隱之官弁,交部分別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