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33

續纂。 一、漢軍家奴犯該徒罪者,照民人一體實徒。徒滿之後,仍押解回旗,交與伊主服役管束。

條例/tiaoli 34

修改。 一、凡八旗、滿洲、蒙古、漢軍奴僕,犯罪、流等罪,除已經入籍爲民者,照民人辦理外,其現在旗下家奴,犯軍、流等罪,依例的發駐防爲奴,不准折枷。犯該徒罪者,除漢軍奴僕照例問擬實徒外,其餘照旗下正身例,折枷鞭責發落。至設法贖身,並未報明旗部之人,無論伊主曾否收得身價,仍作爲原主户下家奴,有犯軍、流等罪,仍照例問發。

條例/tiaoli 35

删除。 一、各旗開檔家奴犯罪,如有父母老疾例應留養者,一體准其留養。

條例/tiaoli 36

一、八旗速年丁册有名者,即係盛京帶來奴僕,直省本無籍貫,其帶地投充者,亦歷年久遠,雖有籍贯,難以稽查兩項,應仍遵定例,只准開入旗檔,不得放出爲民。

條例/tiaoli 37

一、凡八旗奴僕放出爲民,未經入籍及入籍在乾隆元年以後之户,應令歸旗,作爲原主名下開戶壯丁。至於設法贖身之户,例應作爲開戶壯丁者,其經議結之案,庸置議外,其未結之案,或係自備身價贖身,或親戚代爲職身者,均應歸原主佐領下作爲開戶。若有實在用價契買隨,又交價贖出者,均應在買主名下作爲開戶。如經開戶壯丁給價賣出者,伊等原非另户正身,其名下不便覆有開户之人,應仍歸原主佐領下作爲開戶。

條例/tiaoli 38

修改。 一、凡旗人毆死有服幼,罪應杖、流折枷者,除依律定擬外,仍酌量情罪,請旨定奪,不得概入彙題。其有情節慘忍者,發往黑龍江三姓等處,不准枷責完結。旗員中,如有誣告、訛詐,行同無賴、不顧行止者,亦如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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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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