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凡犯十惡、殺人、盗係官財物,及强盗、竊盜、放火、發塚、受枉法不枉法贓、詐偽、犯姦、略人、略賣、和誘人口,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,故出入人罪,若知情故縱、聽行藏匿、引送說事、過錢之類,一應實犯,皆有心故犯。雖會赦,並不原宥。謂故意犯事得罪者,雖會赦,皆不免罪。其過誤犯罪,謂過失殺傷人、失火,及誤毀、遺失官物之類。及因人連累致罪,謂因别人犯罪,連累以得罪者,如人犯罪失覺察、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。若官吏有犯公罪,謂官吏人等,因公事得罪,及失出入人罪,若文書遲錯之類,皆無心誤犯。並從赦宥。謂會赦皆得免罪。其赦書臨時欽定實犯等罪名,特賜宥免,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,臨時定立罪名宽宥者,特從赦原。及雖不全免减、降從輕者,謂降死從流、流從徒、徒從杖之類。不在此限。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。

條例/tiaoli 7

凡犯十惡、殺人、盗係官財物,及强盗、竊盜、放火、發塚、受枉法不枉法贓、詐偽、犯姦、略人、略賣、和誘人口,若姦黨及讒(誥)[言]左使殺人、故出入人罪,若知情故縱、聽行藏匿、引送說事、過錢之罪,一應實犯,皆有心故犯。雖會赦,並不原宥。其過誤犯罪,謂過失殺人、失火,及誤毀、遺失官物之類。及因人連累致罪,謂因别人犯罪,連累以得罪者,如人犯罪失覺察、關防鈴束及干連聽使之類。若官吏有犯公罪,謂官吏人等,因公事得罪,及失出入人罪,若文書遲錯之類,皆無心誤犯。並從赦宥。謂會赦,皆得免罪。其書臨時欽定實犯等罪名,特赐宥免,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,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,特從赦原。及雖不全免减、降從輕者,謂降死從流、流從徒、徒從杖之類。不在此限。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。

條例/tiaoli 8

條例。 一、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,及外姻小功尊屬者,俱不准援赦。

條例/tiaoli 9

原例。 一、刑官、番役,妄用腦箍、連根毛竹、大板,及竹籤、烙鐵等刑,至斃人命者,以故殺論,不准援赦。

條例/tiaoli 10

修改。 一、番役誣陷無辜,妄用腦箍及竹籤、烙鐵等刑,至斃人命者,以故殺論,不准援赦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誣告叛逆,被誣之人已决者,誣告之人擬斬立決;被誣之人未决者,擬動監候,不 准援赦。俱不及妻子、家產。

條例/tiaoli 12

删除。 一、十惡條内謀反、謀叛犯人,妻妾、子女、家產應入官,謀反干連人犯應流。謀叛犯人之父母、祖孫、兄弟及干連人犯,應流、徒者,不准援赦。雖遇熱審,亦不减等。其干連强盗、謀殺、故殺等罪者,軍、流、徒、杖人犯,俱遵赦豁免。

條例/tiaoli 13

原例。 一、凡關係軍機、兵餉重大事務,俱不准援赦寬免。

條例/tiaoli 14

修改。 一、凡關係軍機、兵餉事務,俱不准援赦寬免。關係行間兵者,乃坐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,以其罪罪之。若干係錢糧、婚姻、田土等項罪,雖遇赦 寬免,事須究問明白。應追取,仍行追取;應改正者,仍行改正。

條例/tiaoli 16

條例。 一、捕役誣拏良民,及曾經犯竊之人,威逼承認,除被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,其反坐 之番役亦得援赦免罪外,若將平民及犯竊之輕罪人犯,逼認爲謀殺、故殺、强盗者,將捕役照例充軍,遇赦不准援免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凡遇恩詔内開有軍、流俱免之條,其和同、誘拐案内,係民人改發烟瘴少輕地方者,既准寬免。係旗下家人於誘拐案内發遺爲奴人犯,亦許一體援免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