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shang 名例上, 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 →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畱養親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,而祖父母高、曾同、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篤廢,應侍或老,或疾,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,即與獨子無異,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,並應侍緣由奏聞,取自上裁。若犯徒、流而祖父母、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,止杖一百,餘罪收贖,存畱養親。軍犯准此。 條例。 一、康熙五十年九月内,禮部會奏,朝鮮國人殺害上國人等因。具題,奉旨:這事情依議。前接審事章京奏,朝鮮國罪犯,内有親兄弟三四人等語。本朝例内,兄弟俱擬正法者,存畱一人養親。這案內罪犯,若有親兄弟三四人,亦著照此例議奏,存畱一人養親。將此交與該部,咨行朝鮮國王。 一、凡犯罪有兄弟俱擬正法者,存畱一人養親,仍照律奏聞,請旨定奪。 原例 一、凡部内題結軍、流、徒犯,及免死流犯,發遣以前,告稱祖父母、父母老疾,家無以次成丁者,如屬大、宛二縣民人,該縣出結,府尹確察報部。如屬五城民人,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,廵城御史確查報部。如屬外省民人,州、縣官出結,司、道府官轉詳督、撫,督、撫確察報部。軍、流、徒犯,照數决杖,餘罪收贖。免死流犯,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。俱准存畱養親。人犯在外省者,不必解部,該督、撫照此例發落。若有揑出部結,及受賄事發者,從重論。失察者,交該部議處。其鄉約、地方、總甲、十家長、兩鄰内,有徇庇假揑出結者,杖一百;受財出結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地方官出結後,上司復令察出,或原官察出,及鄉約人等首送者,除本犯仍行發遣外,官員及鄉約人等,俱免議。其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,告畱者不准。 修改。 一、凡部内題結軍、流、徒犯,及免死流犯,未經發配以前,告稱祖父母、父母老疾,家無以次成丁者,如屬大、宛二縣民人,該縣出結,府尹確察報部。如屬五城民人,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,廵城御史確察報部。如屬外省民人,州、縣官出結,督、撫確察報部。軍、流、徒犯,照數决杖。徒犯,枷號一個月。軍、流, 枷號四十日。免死流犯, 枷號兩個月。俱准存畱養親。其各省題結人犯,不必解部,該督、撫照此例發落。若知情揑出印結,以故出論。如有受賄情獘,以枉法論。失察者,交該部議處。其鄰、保、族長等内,有假揑出結者,杖一百;受賄出結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若地方官出結後,上司復令察出,或原官察出,及鄉約人等首送者,除本犯仍行發配外,官員及鄰、保人等,俱免議。其在外人犯,咨解到部之後,告畱養者不准。 原例。 一、鬬毆人命以傷至數處,及金刃致死者,爲重傷。若傷非金刃,而傷止一二處,並戲殺、誤殺,爲輕傷。内有因伊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,奏聞准其存畱養親者,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。如係有力之家,情重者,追銀五十兩;情輕者,追銀三十兩。如果貧難無力之人,情重者,追銀二十兩;情輕者,追銀十兩,給與死者家屬養贍。倘不給銀兩,將該犯仍照原擬治罪。再,該犯情重情輕、有力無力,該督、撫於應侍疏内,先行聲明。 修改。 一、凡鬬毆殺人之犯,以至數處,及金刃致死者,爲重傷。以傷非金刃,又止一二處,並戲殺、誤殺,爲輕傷。如有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者,照例開具所犯情由,請旨,如蒙恩准其存畱養親,將該犯照免死流犯例,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,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。如係有力之家,情重者,追銀五十兩;情輕者,追銀三十兩。如果貧難無力之人,情重者,追銀二十兩;情輕者,追銀十兩,給與死者家屬養贍。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、有力無力之處,於應侍疏内,一併聲明,仍照軍、流畱養例,取具鄰、保、族長等甘結,並地方官印結報部。倘有知情揑結等獘,照揑報軍、流畱養例,分别議處。 一、雍正二年十二月内,刑部議覆,戳死郭定國之李方義,應否畱養之處。奉旨:殺人之犯,因伊親老,又家無次丁,即奏請免死畱養。然亦須查被殺之人有無父母、是否獨子。若是親老,又係獨子,一旦被殺身死,以致親老無人養贍,而殺人之人反得免死,畱養於情理未得其平,著行文直省各督、撫;嗣後,如奏請殺人之犯存畱養親者,將被殺之人有無父母、以次成丁之處,一併查明,於本内聲明具奏。 一、殺人之犯,有奏請存畱養親者,查明被殺之人有無父母、是否獨子,於本内聲明。被殺之人亦係獨子,親老無人奉侍,則殺人之犯不准畱養。 一、雍正四年五月内,刑部議覆吕高戮死胞兄吕美一案,奉旨:一家兄弟二人,弟毆兄致死,而父母尚存,則有“家無次丁存畱養親”之請。倘父母已故,而弟殺其兄,已無請畱養親之人。一死一抵,必致絕其宗祖禋祀。此處甚宜畱意。若因争奪財產,或另有情由,又當别論。吕高殺死其兄,其家中有無承祀之人,交與該部察明具奏。嗣後,應如何定例之處,著九卿確議具奏。欽此。九卿議覆题准,除有父母之人,弟殺胞兄,家無次丁,照律存畱養親外,其無父母,或因争奪財產,或另有情由致死,並家有承祀之人者,仍照律例定擬。如非争奪財產,並無别情,或係一時争角互毆,將胞兄致死,而父母已故,别無兄弟,又家無承祀之人,應令該地方官據實查明,取具鄰佑、闔族、保長,並地方官印甘各結,將該犯情罪疏内聲明奏請。如蒙聖恩准其承祀,將該犯免死减等,枷號三個月,責四十板,存畱承祀。若死者與兇手已經分家,各有產業,令地方官查明死者應嗣親支,令其立嗣,日後兇手生子,不得與立嗣之人争產。如無應嗣之人,死者遺有妻女,即給與妻女養贍。俟死者之妻死、女嫁後,將產業分與族中公同主祭之人,畱作祭祀公用。若死者與兇手尚未分居,將產業酌量,以十分之二給與兇手。如恃有存畱之例, 揑稱家無承祀,並隱諱别情,以圖開脱該犯者,或經查出,或被旁人告發,將該犯仍照律治罪,其承審各官俱照故出人罪律,交與吏部議處。將出結之鄉約人等,俱照例責四十板;十家長併鄰族之人,徒三年,到配所責四十板。 一、弟毆胞兄致死,家無次丁,而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,亦照例開其所犯罪名,并應侍緣由,請旨定奪。其無父母,或因争奪財產,或另有情由致死,並家有承祀之人者,仍照律例定擬。如非争奪財產,並無别情,或係一時争角互毆,將胞兄致死,而父母已故,别無兄弟,又家無承祀之人,應令該地方官據實查明,取具鄰佑、闔族、保長,並地方官印甘各結,將該犯情罪於疏内聲明奏請。如蒙聖恩准其承祀,將該犯免死减等,枷號三個月,責四十板,存畱承祀。若死者與兇手已經分家,各有產業,令地方官查明死者應嗣親支,令其立嗣。日後兇手生子,不得與立嗣之人争產。如無應嗣之人,死者遺有妻女,即給與妻女養贍。俟死者之妻死、女嫁後,將產業給與族中公祠承祭之人,畱作祭祠公用。若死者與兇手尚未分居,將產業酌量,以十分之二給與兇手。如恃有存畱之例, 揑稱家無承祀,並隱諱别情,以圖開脱該犯者,或經查出,或被旁人告發,將該犯仍照例治罪。其承審官及鄰、保、族長人等,如有知情揑結等獘,照例分别議處、治罪。 一、夫毆妻至死,並無故殺别情者,果係父母已故,家無承祀之人,承審官據實查明,取具鄰、保、族長甘結,並地方官印結,將應行承祀緣由,於疏内聲明請旨。如蒙聖恩俞允,將該犯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,准其存畱承祀。倘有揑稱家無承祀之人,希圖脱罪者,將本犯照律治罪。承審出結各官,及鄰、佑人等,照例分别議處、治罪。 一、軍、流、徒犯,例應畱養者,除應得杖數外,軍、流人犯,枷號四十日;徒罪人犯, 枷號一個月。 一、凡旗人犯斬、絞、外遣等罪,例合畱養者,照民人一體畱養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