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

條例/tiaoli 101

原例。 一、凡獨子留養之案,如該犯本有兄弟,併姪出繼可以歸宗者,及本犯身爲人後,所後之家可以另繼者,概不得以畱養聲請。若該犯之兄弟與姪出繼,所後之家無可另繼之人,不可歸宗,及本犯所後之家無可另繼者,仍准其聲請畱養。

條例/tiaoli 102

一、軍、流人犯有兄弟,並姪出繼可以歸宗者,仍照定例不准聲請畱養外,其徒罪人犯兄弟並姪出繼者,毋庸令其歸宗,概准聲請畱養。

條例/tiaoli 103

修併。 一、凡死罪及軍、流、遣犯獨子畱養之案,如該犯本有兄弟,併姪出繼可以歸宗者,及本犯身爲人後,所後之家可以另繼者,槩不得以畱養聲請。若該犯之兄弟與姪出繼,所後之家無可另繼之人,不可歸宗,及本犯所後之家無可另繼者,仍准其聲請畱養。其徒罪人犯,兄弟並姪出繼,毋庸令其歸宗,及本犯身爲人後,毋庸另繼,槩准聲請畱養。

條例/tiaoli 104

原例。 一、遣犯内,强盗窩主,造意不行,又不分贓者;旗下正身犯積匪者;拿獲逃人,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,再行妄扳者;發遣雲貴、兩廣烟瘴,偷刨人參人犯,在配脱逃者;盛京旗下家奴爲匪,逃走至二次者;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,臨行及中途脫逃者;用藥迷人,甫經學習,即行敗露者;用藥迷人,已經得財,爲從者;用藥迷人,被迷之人當時知覺,未經受累者;閩省不法棍徒,引誘偷渡之人,包揽過臺,中途謀害人未死,同謀者;應發極邊、烟瘴罪人,事發在逃,被獲時有拒捕者;開窑,誘取婦人子女勒賣,爲從者;永遠枷號人犯,已逾十年,原擬死罪,並應發新疆、黑龍江者;大夥梟徒拒捕,傷差案内之竈丁、窩家;及軍營脱逃兵丁,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;軍營脱逃餘丁被獲者;聚眾奪犯殺差案内,隨同拒捕,未經毆人成傷者;川省匪徒,在野攔搶四人至九人,未經傷人者;臺灣無籍游民,兇惡不法,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;賊犯犯罪事發,抗拒殺差案内爲從,在場助勢者;罪囚越獄脱逃,三人以上,原犯徒罪爲從,及杖、笞爲首,並一二人,原犯軍、流爲從,及徒罪爲首者;幕友、長隨、書役等,倚官妄爲,累及本官,罪應軍、流以上,與同罪者;新疆兵丁跟役,如有酗酒滋事,互相調發者;行竊罪犯,在配復行竊者;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,下手爲從者;積匪、猾賊及窩留者;回民犯竊,結夥三人以上,執持繩鞭器械者;開棺見屍二次,爲從者;引誘、包攬偷渡過臺,招集男、婦至三十人以上者;軍、流、徒犯内,强盗並有關倫理,及兇徒擾害地方,罪應發遣者。俱不准聲請畱養。

條例/tiaoli 105

修改。 一、遣犯内,强盗窩主,造意不行,又不分贓者;拿獲逃人,不將實在窩留之人指出,再行妄扳者;發遣雲贵、兩廣烟瘴,偷刨人参人犯,在配脱逃者;盛京旗下家奴爲匪,逃走至二次者;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,臨行及中途脫逃者;用藥迷人,甫經學習,即行败露者;用藥迷人,已經得財,爲從者;用藥迷人,被迷之人當時知覺,未經受累者,閩省不法棍徒,引誘偷渡之人,包攬過臺,中途謀害人未死,同謀者;應發極邊、烟瘴罪人,事發在逃,被獲時有捕者;開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,爲從者;永遠枷號人犯,已逾十年,原擬死罪,並應發新疆、黑龍江者;大夥梟徒拒捕,傷差案内之竈丁、窩家,及軍營脱逃兵丁,在軍務未竣以前投首者;軍營脱逃餘丁被獲者;聚眾奪犯殺差案内,隨同拒捕,未經歐人成傷者;川省匪徒,在野攔搶四人至九人,未經傷人者;臺灣無籍游民,兇惡不法,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;賊犯犯罪事發,抗拒殺差案内爲從,在場助勢者;罪囚越狱,脱逃三人以上,原犯徒罪爲從,及杖、笞爲首,並一二人,原犯軍、流爲從,及徒罪爲首者;幕友、長隨、書役等,倚官妄爲,累及本官,罪應軍、流以上,與同罪者;新疆兵丁跟役,如有酗酒滋事,互相調發者;行竊軍犯在配,復行竊者;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,下手爲從者;積匪、猾賊及窩留者;回民犯竊,結夥三人以上,執持繩鞭器械者;開棺見屍二次,爲從者;引誘、包攬偷渡過臺,招集男、婦至三十人以上者;蠧役詐贓十兩以上者;積慣訟棍,罪應援軍者;軍、流、徒内强盗,並有關倫理,及兇徒擾害地方,罪應發遣者,俱不准聲請畱養。

條例/tiaoli 106

原例。 一、凡弟殺胞兄,及毆死大功以下尊長者,皆按律定擬,概不准聲請畱養、承祀。若按其所犯情節,實可矜憫者,該督、撫於疏内敘明,恭候欽定。

條例/tiaoli 107

修改。 一、凡卑幼毆死本宗期功尊長者,皆按律定擬,概不准聲請畱養、承祀。若按其所犯情節,實可矜憫者,該督、撫於疏内聲明,恭候欽定。至毆死本宗緦麻、外姻功緦尊長,如有親老丁單,應行畱養,統俟秋審時取結,分别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108

原例。 一、凡鬬毆命案,於相驗時,即將兇犯有無祖父母、父母老疾,及該犯是否獨子,訊證明確,一併詳報。定案時,如應畱養,再行取結。若到案時非例應畱養之人,及成招時,其祖父母、父母已成老疾,或兄弟子姪死亡,仍一體援例畱養。

條例/tiaoli 109

一、親老丁單聲請畱養之案,除戲殺、謀殺及鬬殺情輕,或鬬殺情節稍重,審無謀故别情,應俟秋審時核辦者,仍照定例分别辦理外,其謀殺、故殺,及連斃二命,秋審時應入情實無疑之案,定案時雖係親老丁單,毋庸聲明應侍緣由。

條例/tiaoli 110

一、誤殺,秋審緩决一次,例准减等之案,並戲殺、擅殺、鬬殺情輕,及救親情切,傷止一二處各犯,核其情節,秋審時應入可矜者,如有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,及孀婦獨子,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,該督、撫查取各結,聲明具題,法司隨案核覆,聲請畱養。其餘各案,秋審並非應入可矜者,並誤殺緩决一次,例不准减等者,該督、撫於定案時,止將應侍緣由聲明,不必分别應准、不應准字樣,統俟秋審時,取結報部。刑部會同九卿核定,入於另册進呈,恭候欽定。至夫毆妻至死,並無故殺别情,應行畱養、承祀之案,亦照鬬殺例,分别情罪輕重辦理。朝審案件,一體遵行。

條例/tiaoli 111

一、凡誤殺、戲殺、擅殺、鬬殺情輕,及救親情切,傷止一二處各犯,如定案時,犯親年歲不符,原題内未經聲明應侍,秋審後核其祖父母、父母現已老疾,孀婦守節年分均已符合,或成招時家有次丁,嗣經身故,及被殺之家先有父母,嗣已物故,與畱養之例相符,由各督、撫查明,已入秋審緩决可矜者,隨時隨案具題,刑部核明題覆,准其畱養。其未入秋審各案,如戲殺、擅殺、鬬殺應擬可矜,及誤殺例准緩决一次减等者,亦准其隨時查辦。如誤殺不准一次减等之案,及戲殺、擅殺、鬬殺應擬緩决者,照例俟秋審時取結,報部辦理。如係擅殺,仍照例,毋庸查被殺之家有無父母。

條例/tiaoli 112

修併。 一、凡人命案件,於相驗時,即將兇犯之親有無老疾,該犯是否獨子,訊證明確,一併詳報。定案時,係戲殺及誤殺,秋審緩决一次,例准减等之案,並擅殺、鬬殺情輕,及救親情切,傷止一二處各犯,核其情節。秋審時,應入可矜者,如有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,及孀婦獨子,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,或到案時非例應畱養之人,迨成招時,其祖父母、父母已成老疾,兄弟、子姪死亡者,該督、撫查取各結,聲明具题,法司隨案核覆,聲請畱養。其餘各案,秋審並非應入可矜,並誤殺緩决一次,例不准减等者,該督、撫於定案時,止將應侍緣由聲明,不必分别應准、不應准字樣,統俟秋審時,取結報部。刑部會同九卿核定,於另册進呈,恭候欽定。其謀、故殺及連斃二命,秋審應入情實無疑之案,雖親老丁單,毋庸聲請畱養。至夫致死妻,應行畱養、承祀之案,無論毆殺、故殺,統於秋審時取結,分别情罪輕重辦理。朝審案件,一體遵行。

條例/tiaoli 113

修改。 一、凡戲殺、謀殺、擅殺、鬬殺情輕,及救親情切,傷止一二處各犯,如定案時,犯親年歲不符,原題內未經聲明應侍,秋審後核其祖父母、父母現已老疾,孀婦守節年分均已符合,或成招時家有次丁,嗣經身故,及被殺之家先有父母,嗣已物故,與畱養之例相符,由各督、撫查明,已入秋審緩决可矜者,隨時隨案具題,刑部核明題覆,准其畱養。其未入秋審各案,如擅殺、鬬殺應擬可矜,戲殺及誤殺例准緩决一次减等者,亦准其隨時查辦。如誤殺不准一次减等之案,及擅殺、鬬殺應擬緩决者,照例俟秋審時,取結報部辦理。。如係擅殺,仍照例,毋庸查被殺之家有無父母。

條例/tiaoli 114

續纂。 一、尊長故殺卑幼之案,如有親老丁單,定案時於疏内聲明,俟秋審時取結報部,分别情罪輕重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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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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