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shang 名例上, 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 →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→ Qianlong shiliu nian 乾隆十六年 | |
續纂 一、凡弟殺胞兄,及毆殺大功以下尊長者,皆按律定擬,概不准聲請留養承祀。若按其所犯情節,實可矜憫者,該督撫於疏内敘明,恭候欽定。至夫毆妻致死,應留養承祀之案,仍照定例遵行。 一、凡犯搶奪、竊盜,及三犯竊盜,罪應軍、流、徒者,果有父母老疾應侍,與例相符,准其留養一次,照例折枷刺字,詳記檔案。若留養之後,復犯搶竊,及先犯搶,留養後又犯竊,或先犯竊,留養後又犯搶,併審。係積匪、猾賊,一概不准留養。 一、凡因誣告擬流加徒之犯,除被誣罪名應准留養者,仍照定例遵行外,如誣告人謀故殺,及爲強盜等罪,以致被誣良民久淹獄底,身受刑訊,蕩產破家,迨審明反坐者,依律問發,不准留養。 凡鬥殺案内,有理直、傷輕及戲殺、誤殺等案,照例准其留養。如該犯實係理曲,或金刃重傷,及雖非金刃而連敗多傷致死者,此等情重各犯,於定案日,俱議以不准留養。各督撫仍將不合例之處,附疏聲明,至秋審時,查明該犯父母尚在、次丁尚未成立者,於本内聲請,經九卿核准,另册進呈,恭候命下,將該犯仍照例留養發落。朝審案件,一體遵行。 一、凡造賣、販賣賭具之犯,查明父母老疾應侍,照搶竊等犯留養例,亦准其留養一次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