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shang 名例上, 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 →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畱養親 → Qianlong sishisan nian 乾隆四十三年 → Li 46 | |
修改。 一、凡部内題結軍、流、徒犯,及免死流犯,未經發配以前,告稱祖父母、父母老疾,家無以次成丁者,如屬大、宛兩縣民人,該縣查明,府尹確察報部。如屬五城民人,兵馬司掌印指揮查明,巡城御史確察報部。如屬外省民人,州、縣官查明,督、撫確察報部。軍、流、徒犯,照數决杖。徒犯,枷號一個月;軍、流, 枷號四十日;免死流犯, 枷號兩個月,俱准存畱養親。其各省題結人犯,該督、撫照此確查辦理。若並非獨子,地方官知情揑報,以故出論。如有受賄情弊,以枉法論。失察者,交部議處。其鄰、保、族長人等,有假揑出結者,照“證佐不言寔情,减本犯罪二等”律治罪,受財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若地方官查報後,復將假揑情弊自行查明,或上司復飭察出,及鄰、保人等自行首送者,除本犯仍行發配外,官員及鄰、保人等,俱免議。其在外人犯,咨解到部之後,始告畱養者不准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