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48

原例。 一、親老丁單及孀婦獨子留養之犯,除實係戲殺、誤殺者,仍照例於題本内聲請留養,法司隨案核覆外,其鬥殺之案,無論理直、傷輕,或實係理曲,或金刃重傷,或雖非金刃而連毆多致死者,該督撫於定案時,止將應待緣由於題本内聲明,不必分别“應准,不應准”字樣,統俟秋審時,查明該犯父母尚在、次丁尚未成立者,取結報部。刑部會同九卿核擬,於另册進呈,恭候欽定。

條例/tiaoli 49

一、孀婦獨子有犯戲殺、誤殺等案,如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,該督撫查明被殺之人並非孤子,取結申明,具題法司核覆,奏請留養。其鬥毆殺人者,審無謀故别情,該犯之母守節已逾二十年,而又年逾五十者,定案時,亦准將應待緣由,於本内聲敘。至犯該軍,流、徒罪,除犯姦、强盗、誘拐、行党,及有關倫理、擾害地方者,照例科断外,其無知誤殺者,該督撫查明,將果係獨子,及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之處聲明,報部評核,照例分别責,仍令按季彙題。

條例/tiaoli 50

一、凡鬥毆及戲、誤殺人之犯,如有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,奉旨准其存留養親者,將該犯照免死流犯例,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,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。以傷至數處,及金刃致死者,爲重傷;以傷非金刃,又止一二處,並戲殺、誤殺,爲輕傷。如係有力之家,情重者,追銀五十兩;情輕者,追銀三十兩。如果貧難無力之人,情重者,追銀二十兩,情輕者,追銀十兩,給與死者家屬養膽。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、有力無力之處,於應侍疏内,一併聲明。尚有假揑等弊,除本犯仍照原議外,查報之地方官,及結之都、保、族長人等,俱照揑報軍、流留養例,分别議處、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1

修改。 一、戲殺、誤殺之案,有親老丁單及孀婦獨子,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,該督撫查明取結,聲明具題。法司隨案核覆,聲請留養。其鬥殺之案,審無謀故别情,如有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,及其母守節已逾二十年,而又年逾五十者,無論理直、傷輕,或實係理曲,或金刃重傷,或雖非金刃,而連毆多傷致死者,該督撫於定案時,正將應付緣由聲明,不必分别“應准、不應准”字樣,統俟秋審時,查明該犯父母尚在、次丁尚未成立者,取結報部,刑部會同九卿核擬,入於另册進呈,恭候欽定。 朝審案件,一體遵行。

條例/tiaoli 52

一、凡鬥毆及戲、誤殺人之犯,奉旨准其存留養親者,將該犯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,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情由輕重。以至數處,及金刃致死者,爲重傷;以傷非金刃,又止一二處,並戲殺、誤殺,爲輕傷。如係有力之家,情重者,追銀五十兩;情輕者,追銀三十兩。如果貧難無力之人,情重者,追銀二十兩;情輕者,追銀十兩,給與死者家屬養膽。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、有力無力之處,於應侍疏内,一併聲明。倘有假揑等弊,除本犯仍照原擬外,查報之地方官,及担報之鄉、保、族長人等,俱照揑報軍、流留養例,分别議處、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3

原例。 一、凡部内題結軍、流、徒犯,及免死流犯,未經發配以前,告稱祖父母、父母老疾,家無以次成丁者,如屬大、宛二縣民人,該縣查明,府尹確察報部。如屬五城民人,兵馬司掌印指揮查明,巡城御史確查報部。如屬外省民人,州縣官查明,督撫確察報部。軍、流、徒犯,照數决杖。徒犯,枷號一個月;軍、流,枷號四十日;免死流犯,枷號兩個月,俱准存留養親。其各省題結人犯,該督撫照此確查辦理。若並非獨子,地方官知情揑報,以故出論。如有受賄情弊,以枉法論。失察者,交部議處。其鄰、保、族長人等,有假揑出結者,照證佐不言實情减本犯罪二等律治罪。受財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若地方官查報後,復將假揑情弊自行查明,或上司復飭察出,及鄰、保人等自行首送者,除本犯仍行發配外,官員及鄰、保人等,俱免議。其在外人犯,咨解到部之後,始告留養者不准。

條例/tiaoli 54

一、凡軍、流、徒犯,係犯姦、强盗、誘拐、行兇,及有關倫理、擾害地方者,雖遇親老丁單,概不准其留養。

條例/tiaoli 55

一、凡審辦軍、流、徒犯之案,無論應否留養,俱照命案之例,於到案日,說明本犯有無祖父母、父母、兄弟、子孫,及年歲若干,於供内敘明存案。如定案之初,不遵案取具有無祖父母、父母各供者,承審之員,照將軍、流等犯未經審出實情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6

修改。 一、凡部内題結軍、流、徒犯,及免死流犯,未經發配以前,告稱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,及其母係屬孀婦,守節已逾二十年,家無以次成丁者,如屬大、宛二縣民人,該縣查明,府尹確察報部。如屬五城民人,兵馬司掌印指揮查明,巡城御史確察報部。如屬外省民人,州、縣官查明,督撫確察報部。軍、流、徒犯,照數决杖。徒犯,枷號一個月;軍、流,枷號四十日;免死流犯,枷號兩個月,俱准存留養親。其各省人犯,該督撫照此確查辦理。若軍、流犯,有犯姦、强盗、積匪、猾賊、誘拐,及有關倫理並兇徒擾害地方者,不准聲請留養。

條例/tiaoli 57

一、軍、流、徒,若非獨子,地方官知情揑報,以故出論。如有受賄情弊,以枉法論。失察者,交部議處。其鄰、保、族長人等,有假揑出結者,照證佐不言實情减本犯罪二等律治罪。受財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若地方官查報後,復將假揑情弊自行查明,或上司復飭察出,及鄰、保人等自行首送者,除本犯仍行發配外,官員及鄰、保人等,俱免議。其在外人犯,咨解到部之後,始告留養者,不准查辦。至定案之初,不遵例取具有無祖父母、父母、兄弟,子孫,及年歲若干確供者,承審之員照軍、流等犯未經審出實情例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8

原例。 一、凡犯搶奪、竊盜,及三犯竊盜罪,應軍、流、徒者,果有父母老疾應侍,與例相符,准其留養一次,照例折枷、刺字,詳記檔案。若留養之後,復犯搶類,及先犯搶,留養後又犯竊,或先犯竊,留養後又犯搶,並審係積匪、猾賊,一概不准其留養。

條例/tiaoli 59

一、凡造、販賣賭具之犯,查明父母老疾應侍,照搶竊等犯留養例,亦准其留養一次。

條例/tiaoli 60

修改。 一、軍、流、徒犯内,於搶奪、竊盜及三犯竊盜,並造賣、販賣賭具等犯,果有祖父母、父母老疾應侍,與例相符,准其留養一次,照例折枷,分别刺字,詳記檔案。若留養之後復犯軍、流、徒等罪,概不准再行留養。

條例/tiaoli 61

原例。 一、凡留養之犯,在他省獲罪,審係遊蕩他鄉、遠離父母者,即屬忘親不孝之人,雖與例相符,不准留養。若係官役奉差、客商貿易,確有實據,及兩省地界毗連,相距在數十里以内者,該督撫於定案時,察核明確,按其情罪輕重,照例將應侍緣由,於題本内聲敘。

條例/tiaoli 62

一、凡曾經忤逆犯案,及素習匪類,爲父母所逐者,雖遇親老丁單,概不准留養。

條例/tiaoli 63

修改。 .一、凡曾經忤逆犯案,並素習匪類,爲父母所擯逐,及在他省獲罪,審係遊蕩他鄉、遠離父母者,俱屬忘親不孝之人,概不准留養。若係官役奉差、客商贸易在外,確實有據者,及兩省地界毗連,相距在數十里以内者,該督撫於定案時,察核明確,按其情罪輕重,照例將應侍緣由,於题咨内聲敘。

條例/tiaoli 64

原例。 一、凡問擬死罪人犯,因親老丁單,照例留養發落之後,復有干犯,無論輕重罪名,即照現犯之罪,按律定擬,不准復請留養。

條例/tiaoli 65

修改。 一、凡問擬死罪人犯,因親老丁單,照例留養發落之後,如有並不安分守法,别生事端,無論輕重罪名,即照現犯之罪,按律定擬,不准復請留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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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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