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4

原條例。 一、凡欽天監官爲事,請旨提問,與文職運炭等項一例問斷。該爲民者,送監,仍充天文生身役。該充軍者,備由奏請定奪。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,悉照例革職發遣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增律。 凡欽天監天文生,習業已成,明於測驗推步之法。自能專其事者,犯流及徒,各决杖一百,餘罪收贖。仍令在監習業。犯謀反、叛逆,緣坐應流,及造畜蠱毒,採生折割人,殺一家三人,家口會赦猶流,及犯鬥毆傷人,監守、常人盗,竊盜,掏摸,搶奪,編配刺字,與常人一體科斷,不在留監習業之限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天文生有犯,察係習業已成,能專其事者,皆單衣示懲。雖犯盗情,亦免刺字。犯徒、流者,並决滿杖,餘罪收贖。不言笞者,舉重以見輕耳。

條例/tiaoli 7

原條例。 内府匠作犯該監守、常人盗,竊盜,掏摸,搶奪者,俱問罪送工部做工、炒鐵等項。其餘有犯徒、流罪者,拘役,住支月糧。笞、杖,准令納贖。

條例/tiaoli 8
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軍民各色匠役,犯該雜犯死罪,無力做工,徒、流罪拘役,俱住支月糧。笞、杖,納贖或的决。若犯竊盜、掏摸、搶奪,一應情重者,亦擬炒鐵等項發落,不在拘役之限。民匠仍刺字充警。

條例/tiaoli 9
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工部各色作頭,犯該雜犯死罪,無力做工,與侵盜誆騙、受財枉法,徒罪以上者,依律拘役。滿日,俱革去作頭,止當本等匠役。若累犯不悛,情犯重者,監候奏請發落。杖罪以下,與别項罪犯,拘役。滿日,仍當作頭。

條例/tiaoli 10

原條例。 一、太常寺、光禄寺廚役,私自逃回原籍潛住,許里、甲人等首告解部,不許津貼盤纏。若在原籍途中及到部,挾詐、誆騙、告害人者,問罪立案不行,逃回至三次以上者,問發邊外爲民。

條例/tiaoli 11

原條例。 一、樂户雜犯死罪,無力做工,流罪,依律决杖一百,拘役四年。徒、杖、笞罪,俱不的决,止擬拘役,滿日着役。若竊盜、掏摸、搶奪等項,亦刺字充警。

條例/tiaoli 12

原條例。 一、教坊司官俳,精選樂工,演習聽用。若樂工投託勢要,挟制官俳,及抗拒不服拘唤者,聽申禮部送問,就於本司門首,枷號一個月發落。若官俳徇私聽嘱,放富差貧,縱容四(外)【處】逃躲者,參究治罪,革去職役。

條例/tiaoli 13

原條例。 一、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,及容留貝勒、貝子公在家行姦,並軍民旗校人等,與貝勒、貝子公賭博,誆哄財物,擅入王府内教誘爲非者,俱問發邊衛充軍,該管色長革役。

條例/tiaoli 14

原條例。 一、婦人有犯姦盜、不孝,並審無力,與樂婦各依律决罰。其餘有犯笞、杖,並徒、流、雜犯死罪,該決杖一百者,審無力,與命婦、軍職正妻,俱令納贖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