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4

原改律。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。 凡工匠、樂戶犯徒罪者,五徒,並依杖數決訖,畱住衙門,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糧。惟闘毆、殺人,及監守常人盜、竊盜、掏摸、搶奪,發配刺字,與常人一體科斷,不在畱住拘役之限。其婦人犯罪,應決杖者,姦罪去衣受刑,餘罪單衣決罰,皆免刺字。若犯徒、流者,杖決一百,餘罪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條例。 一、凡欽天監官爲事請旨提問,與文職、運炭等項一例問斷。該爲民者,送監,仍充天文生身役。該充軍者,備由奏請定奪。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,悉照例革職發遣。若欽天監天文生,習業已成,明於測騐推步之法。自專其事者,犯流及徒者,各决杖一百,餘罪收贖。仍令在監習業。犯謀反、逆叛,緣坐應流,及造畜蠱毒、採生折割人、殺一家三人家口,會赦猶流,及犯竊盜,編配刺字,與常人一體科斷,不在畱住之限。餘罪照例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律。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。 凡工匠、樂户犯流罪者,三流並决杖一百,畱住衙門,拘役四年。住支月糧。若欽天監天文生,習業已成,明於測騐推步之法。自專其事者,犯流及徒者,各决杖一百,餘罪收贖。仍令在監習業。犯謀反、逆叛,緣坐應流,及造畜蠱毒、採生折割人、殺一家三人家口,會赦猶流,及犯竊盜,編配刺字,與常人一體科斷,不在畱住之限。餘罪照例收贖。其婦人犯罪,應决杖者,姦罪去衣受刑,餘罪單衣决罰,皆免刺字。若犯徒、流者,决杖一百,餘罪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7

原增律。天文生有犯。 凡欽天監天文生,習業已成,明於測騐推步之法。自能專其事者,犯流及徒,各决杖一百,餘罪收贖。仍令在監習業。犯謀反、叛逆,緣坐應流,及造畜蠱毒、採生折割人、殺一家三人家口,會赦猶流,及犯鬬毆傷人、監守/常人盗、竊盜、掏摸、搶奪,編配刺字,與常人一體科斷,不在畱監習業之限。

條例/tiaoli 8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天文生有犯,察係習業已成,能專其事者,皆單衣示懲。雖犯盗情,亦免刺字。犯徒、流者,並决滿杖,餘罪收贖。不言笞者,舉重以見輕耳。

條例/tiaoli 9

原條例。 一、内府匠作犯該監守/常人盗、竊盜、掏摸、搶奪者,俱問罪送工部做工、炒鐵等項。其餘有犯徒、流罪者,拘役,住支月糧。笞、杖,准令納贖。

條例/tiaoli 10
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軍民各色匠役,犯該雜犯死罪,無力做工,徒、流罪拘役,俱住支月糧。笞、杖,納贖或的决。若犯竊盜、掏摸、搶奪,一應情重者,亦擬炒鐵等項發落,不在拘役之限。民匠仍刺字充警。

條例/tiaoli 11
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工部各色作頭,犯該雜犯死罪,無力做工,與侵盜誆騙、受財枉法,徒罪以上者,依律拘役,滿日,俱革去作頭,止當本等匠役。若累犯不悛,情犯重者,監候,奏請發落。杖罪以下,與别項罪犯,拘役,滿日,仍當作頭。

條例/tiaoli 12

原條例。 一、太常寺、光禄寺厨役,私自逃回原籍潛住,許里、甲人等首告解部,不許津貼盤纏。若在原籍、途中及到部,挾詐、誆騙、告害人者,問罪,立案不行,逃回至三次以上者,問發邊外爲民。

條例/tiaoli 13

原條例。 一、樂户雜犯死罪,無力做工,流罪,依律决杖一百、拘役四年。徒、杖、笞罪,俱不的决,止擬拘役,滿日着役。若竊盜、掏摸、搶奪等項,亦刺字充警。

條例/tiaoli 14

原條例。 一、教坊司官俳,精選樂工,演習聽用。若樂工投托勢要,挟制官俳,及抗拒不服拘唤者,聽申禮部送問,就於本司門首,枷號一個月發落。若官俳徇私聽嘱,放富差貧,縱容四外逃躲者,參究治罪,革去職役。

條例/tiaoli 15

原條例。 一、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,及容畱貝勒、貝子公在家行姦,並軍民旗校人等,與貝勒、貝子公賭博、誆哄財物、擅入王府内教誘爲非者,俱問發邊衛充軍,該管色長革役。0

條例/tiaoli 16

原條例。 一、婦人有犯姦、盜、不孝,並審無力,與樂婦各依律决罰。其餘有犯笞、杖,並徒、流、雜犯死罪,該決杖一百者,審無力,與命婦、軍職正妻,俱令納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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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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