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shang 名例上, 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 → Junguan youfan 軍官有犯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、在外大小軍職,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,俱不許管軍、管事。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,奏行兵部施行,其餘照例發落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軍職並土官,有犯强盗、人命等項實犯死罪者,先行該管衙門拘繫,備由奏提。若軍職有犯别項罪名,散行拘審。果有干礙,然後參提。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,再犯者,徑自提問。其致仕、優給、退職、借職、篤疾、殘疾者,止參提,不論功定議。 原條例。 一、軍職被告,若不奉養繼祖母、繼母,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、小功尊屬,並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,俱要行勘明白,方許論罪。 原條例。 一、軍職强盗自首免罪,及罪該充軍遇蒙恩宥者,俱不得復還原職,發本衛所,隨舍餘食糧差操,仍候身故之日,保送應襲之人,赴部襲替。强盗未發自首,及係初犯,方准免罪,引此差操之例。已發,及係再犯,不准。首依律擬罪,子孫革襲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