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shang 名例上, 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 → Junguan youfan 軍官有犯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、在外大小軍職,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,俱不許管軍、管事。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,奏行兵部施行,其餘照例發落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軍職並土官,有犯強盜、人命等項,實犯死罪者,先行該管衙門拘繫,備由奏提,若軍職有犯別項罪名,散行拘審,果有干礙,然後參提,若問發守哨,立功未滿再犯者,徑自提問,其致仕、優給、退職、借職、篤疾、殘疾者,止參提,不論功定議。 原條例。 一、軍職被告,若不奉養繼祖母、繼母,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、小功尊屬,並毆傷外祖父母,及妻子之父母者,俱要行勘明白,方許論罪。不因專指一二事,此條擬刪。 原條例。 一、軍職強盜自首免罪,及罪該充軍、遇蒙恩宥者,俱不得復還原職,發本衛所,隨舍餘食糧差操,仍候身故之日,保送應襲之人,赴部襲替。強盜未發,自首,及係初犯,方准免罪,引此差操之例;已發,及係再犯,不准首,依律擬罪,子孫革襲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