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,該笞者,一十,罰俸兩個月;二十,罰俸三個月;三十、四十、五十,各遞加三月。三十,罰六月;四十,罰九月;五十,罰一年。該杖者,六十,降一級;七十,降二級;八十,降三級;九十,降四級,俱調用;一百,革職離任。犯贓者,不在此限。吏典犯者,杖六十以上,罷役。

條例/tiaoli 4

條例。 一、文職官吏、舉人、監生、生員、冠帶官、義官、知印,及承差、陰陽生、醫生,但有職役者,犯贓、犯姦,並一應行止有虧,俱發爲民。行止有虧事例,散見諸條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文武官吏人等犯罪,例該革去職役者,遇赦,取問明白,罪雖宥免,仍革去職役,各察發當差。例該革去職役,指犯贓、犯姦,並行止有虧者言。

條例/tiaoli 6

修改。 一、文武官員、舉人、監生、生員、冠帶官,及吏典、兵役,但有戰役之人犯姦,盜、詐偽,並一應贓私罪名,俱發爲民。遇赦,取問明白,罪雖宥免,仍革去職役。

條例/tiaoli 7

原例。 一、凡外任各官,遇有錢糧刑名事件,應行降調革職者,該督撫題參時,即行摘印,委員署理,侯部覆,奉旨定案之日,再行開缺。若有旨寬免者,仍准復還原任。

條例/tiaoli 8

删改。 一、凡外任各官,遇有錢糧刑名事件,應行革職者,該督撫題參時,即行摘印,委員署理,俟奉旨之日,再行開缺。若有奉旨寬宥者,仍准復還原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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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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