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4

條例。 一、凡滿洲、蒙古、漢軍官員,軍民人等,除謀爲叛逆,殺祖父母、父母、親伯叔、兄,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,凡犯死罪者,察其父祖並親伯叔、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,准免死一次。本身出征負有重傷、軍前效力有據者,亦准免死一次。

條例/tiaoli 5

一、順治十四年七月内,刑部等衙門爲拏獲響馬、强盗事,具題奉旨:强盗犯罪重大,雖有父、祖、伯叔、兄弟陣亡者,難免死,嗣後强盗重罪,不得援此議免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康熙十七年四月内,刑部等衙門题准:嗣後出征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者,若打死人命,仍照律擬罪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康熙二十一年十二月内,奉上諭:嗣後殺人重犯,如有伊祖父、伯叔、兄弟陣亡者,止敘明陣亡情由,仍議死罪,不得論功議免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康熙二十六年三月内,奉上諭:嗣後强盗案内,有護軍、披甲、開散人應正法者,着察其祖父、父辈陣亡,並自身效力之處,繕寫奏摺,附入本内具題。

條例/tiaoli 9

一、響馬、强盗雖曾出征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並父、祖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不得議免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打死人命,雖已身出征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仍照律擬罪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殺人重犯應擬死罪者,如伊祖父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仍於本内敘明陣亡情由具題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强盗案内,有護軍、披甲、開散人等應正法者,如伊祖、父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並自身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仍於本内敘明陣亡、效力情由具題。

條例/tiaoli 13

删除。 一、凡滿洲、蒙古、漢軍官員、軍民人等,除謀爲叛逆,殺祖父母、父母、親伯叔、兄弟,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,凡犯死罪者,察其祖父並親伯叔、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,准免死一次。本身出征負有重傷、軍前效力有據者,亦准免死一次。

條例/tiaoli 14

一、響馬、强盗雖曾出征负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並父,祖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不得議免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打死人命,雖己身出征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仍照律擬罪。

條例/tiaoli 16

一、殺人重犯應擬死罪者,如伊祖、父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仍於本内敘明陣亡情由具題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强盗案内,有護軍、開散、披甲人等應正法者,如伊祖、父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並自身負有重傷,及前效力有據,仍於本内敘明陣亡、效力情由具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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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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