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shang 名例上, 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也 → Yingyizhe zhi fuzu you 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→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| |
條例。 一、凡滿洲、蒙古、漢軍官員、軍民人等,除謀爲叛逆,殺祖父母、父母、親伯叔、兄,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,凡犯死罪者,察其父祖並親伯叔、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,准免死一次。本身出征負有重傷、軍前效力有據者,亦准免死一次。 一、順治十四年七月内,刑部等衙門爲挐獲响馬、强盗事,具題奉旨:强盗犯罪重大,雖有父、祖、伯叔、兄弟陣亡者,難免死,嗣後强盗重罪,不得援此議免。 一、康熙十七年四月内,刑部等衙門题准:嗣後出征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者,若打死人命,仍照律擬罪。 一、康熙二十一年十二月内,奉上諭:嗣後殺人重犯,如有伊祖父、伯叔、兄弟陣亡者,止敘明陣亡情由,仍議死罪,不得論功議免。 一、康熙二十六年三月内,奉上諭:嗣後强盗案内,有護軍、披甲、閒散人應正法者,着察其祖父、父辈陣亡,並自身效力之處,繕寫奏摺,附入本内具題。 一、响馬、强盗雖曾出征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並父、祖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不得議免。 一、打死人命,雖已身出征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仍照律擬罪。 一、殺人重犯應擬死罪者,如伊祖父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仍於本内敘明陣亡情由具題。 一、强盗案内,有護軍、披甲、閒散人等應正法者,如伊祖、父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並自身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仍於本内敘明陣亡、效力情由具題。 删除。 一、凡滿洲、蒙古、漢軍官員、軍民人等,除謀爲叛逆,殺祖父母、父母、親伯叔、兄弟,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,凡犯死罪者,察其祖父並親伯叔、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,准免死一次。本身出征負有重傷、軍前效力有據者,亦准免死一次。本身出征負有重傷、軍前效力有據者,亦准免死一次。 一、响馬、强盗,雖曾出征负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並父、祖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不得議免。 一、打死人命,雖己身出征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仍照律擬罪。 一、殺人重犯應擬死罪者,如伊祖、父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仍於本内敘明陣亡情由具題。 一、强盗案内,有護軍、閒散披甲人等應正法者,如伊祖、父、伯叔、兄弟、子孫陣亡,並自身負有重傷,及軍前效力有據,仍於本内敘明陣亡、效力情由具题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