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→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先犯雜犯死罪,運炭、納米等項未完,及做工等項未滿,又犯雜犯死罪者,决杖一百,除杖過數目,准銀七分五釐,再收贖銀四錢五分。又犯徒、流、笞、杖罪者,決其應得杖數,五徒、三流,各依律收贖,銀數仍照前擬發落。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,奏請定奪。 原條例。 一、先犯徒、流罪,運炭、做工等項未曾完滿,又犯雜犯死罪,除去先犯罪名,止擬後犯死罪,運炭、做工等項。若又犯徒、流罪者,依已徒而又犯徒,將所犯杖數,或的决、或納銀,仍總徒不得過四年。又犯笞、杖者,將後犯笞、杖,或的决、或納銀,仍照先擬發落。 原條例。 一、先犯笞、杖罪,運炭、做工等項未曾完滿,又犯雜犯死罪,除去先犯罪名,止擬後犯死罪,運炭、做工等項。又犯徒、流罪,將先犯罪名,或納銀、或的决,止擬後犯徒、流。又犯笞、杖罪,若等者,從先發落;輕重不等者,從重發落。餘罪俱照前納銀、的决。 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、在外問擬一應徒罪,俱免杖。其已徒而又犯徒,該决訖所犯杖數,總徒四年者,在京遇熱審,在外遇五年審錄,俱减一年。若誣告平人死罪未决,杖一百,流三千里,加役三年,律比照已徒而又犯徒,總徒四年者,雖遇例不减。 原改條例。 一、凡在京、在外已徒而又犯徒,總徒四年者,遇例减等,俱减一年。若誣告平人死罪未决,杖一百,流三千里,加役三年者,遇例减等,减爲總徒四年。若再遇例,仍准减一年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寧古塔、黑龍江充發人犯,在配所殺人,仍在部具題,行文該將軍,於衆人前即行正法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免死减等發遣之人,從發遣處逃回,未犯罪者,仍照原定例完結。犯罪者,不論罪之輕重,將伊原罪查出,遞發該將軍,在於衆人前即行處斬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