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27

續纂。 一、發遣黑龍江等處爲奴人犯行竊,犯案在三次以下者,仍照本例辦理外,如有在配行竊,犯案至四次者,即擬以永遠枷號,遇赦不准援免。

條例/tiaoli 28

原例。 一、免死减等發遣寧古塔、黑龍江等處盗犯,在配所殺人者,該將軍咨報刑部,查明原案,仍照原案之罪,定擺斬决具題,行文該將軍,於衆人前即行正法。若平常發遣人犯,在配所殺人者,仍分别謀、故、鬥毆,按律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29

一、免死减等發遭盗犯,除在配所殺人,及爲强盗並逃走後復犯行兇爲匪者,仍照定例遵行外,其在配犯該斬、絞監候者,擬斬立決。犯該徒罪以上者,擬監候。犯該笞、杖者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30

修改。 免死减等發遣寧古塔、黑龍江等處盗犯,除脱逃被獲,仍照定例斬決外,如在配所殺人,及犯别項無關人命罪應斬、絞監候者,該將軍咨報刑部,查明原案,定擬斬决具題,行文該將軍,於眾人前即行正法。犯該徒罪以上者,擬監候。犯該答、杖者,枷號三個月,鞭一百。至平常發遣人犯,在配殺人,仍分别謀、故、鬥毆,按律擬。

條例/tiaoli 31

原例。 一、旗下另户人等,因犯逃人匪類,及别項罪名,發遭黑龍江等處;並奉天、寧古塔、黑龍江等處旗人,發遣各處駐防當差者,三年後果能悔罪改過,即入本地丁册,擇其善者,挑選匠役、披甲,給與錢糧。三年内不行改過,及已過三年造入丁册後,復行犯罪者,即解送刑部,改發雲南等省,仍於年終,將復犯改發數目、該將軍於彙題一年内收到人犯數目,本内一併彙題。至奉旨發遣旗下另户内,如有行爲匪者,該將軍另行請旨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32

修改。 一、旗下另户人等,因犯逃人匪類,及别項罪名,發遣黑龍江等處;並奉天、寧古塔、黑龍江等處旗人,發遣各處駐防當差者,三年後果能悔罪改過,即入本地丁册,擇其善者,挑選役、披甲,給與錢糧。三年内不行改過,及已過三年造入丁册後,復行犯罪者,即改發雲南等省。奉天、寧古塔、黑龍江等處人犯,解送刑部、轉發其各省駐防人犯,就近移交該省督撫,解往應發省份充配。該將軍於彙題一年内收到人犯數目,本内一併彙題。至奉旨發遣旗下另户内,如有行爲匪者,該將軍另行請旨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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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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