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凡軍職該雜犯死罪,若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及廢疾,並例該革職者,俱運炭、 納米等項發落,免發立功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 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及廢疾,犯該充軍者,准收贖,免其發遣。若有壯丁教令者,止擬律坐罪。其實犯死罪免死,及例該永遠充軍者,不准收顺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條例。 一、 凡老幼及廢疾犯罪,律該收贖者,若例該號,一體放免,照常發落。

條例/tiaoli 4

現行例。 現審人犯内,若有年老殘疾,及家無以次成丁者,俱照律完結外,其直隸各省督撫 審擬具題案内,果有年老殘疾,及家無以次成丁者,該督撫即行查明,取具該地方官印結, 將人犯不必解部,具疏題明之日,照律收贖,免其發遣。如有非係年老殘疾,及家有以次成 丁者,該督撫情取結題免,或經科道題參,或經傍人首告,將出結地方官並該督撫,一併 交與該部議處。其人犯咨解到部之後,告稱年老殘疾,及無以次成丁者,概不准行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内外現審人犯,若有老小、廢疾,俱照律完結外,其直隸各省審擬具題案内人犯, 果有老小、廢疾者,該督搖查明,取地方官印結具題,照律收腾,人犯不必解部。如實非老 小、廢疾,情題免事發者,將出結轉詳官並督撫,交該部議處。其到部人犯,有告稱年老 及在中途成廢疾者,察非故延違限,實係老疾,亦得收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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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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