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n nian 乾隆五年

凡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及廢疾,瞎一目、折一肢之類。犯流罪以下,收贖。其犯死罪,及 犯謀反、叛逆,緣坐應流,若造畜藝毒、採生折割人、殺一家三人,家口會赦猶流者,不用此律。其餘優損 於人一應罪名,並聽收贼。該犯充軍者,亦照流罪收藏。八十以上、十歲以下,及舊疾,瞎兩目、折雨 肢之類。犯殺人、謀故、鬥毆應死一應斬、絞者,議擬奏聞,犯反逆者,不用此律。取自上裁。盗及 傷人罪不致死者,亦收贖。謂既侵損於人,故不許全免,亦令其收藏。餘皆勿論。謂除殺人、應死者 上請,益及傷人者收贖之外, 其餘有犯皆不坐罪。九十以上、七歲以下,雖有死罪,不加刑。九十 以上,犯反逆者,不用此律。其有人教令,坐其教令者。若有戚應償,受職者償之。謂九十以上、 七歲以下之人,皆少智力,若有教令之者,罪坐教令之人。或盜財物,旁人受而將用,受用者償之。若老 小自用,着還老小之人追徵。

條例/tiaoli 6

條例 。 一、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及廢疾,犯該充軍者,准照流罪收賄,免其發遣。若有壯 丁教令者,止依律坐罪。其實犯死罪免死,及例該永遠充軍者,不准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7

一、凡老幼及廢疾犯罪,律該收買者,若例該枷號,一體放免,照常發落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凡老幼及廢疾犯罪,律該收贖者,若例該號,一體放免,應得罪,仍令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9

一、内外現審人犯,若有老小、廢疾,俱照例完結外,其直隸各省審擬具題案内人犯, 果有老小、廢疾者,該 督察明,取地方官印結具題,照例收贖,人犯不必解部。如實非老 小、廢疾,情題免事發者,將出結轉譯官並督撫,交該部議處。其到部 人犯,有告稱年老 及在中途成廢疾者,察非故延違限,實係老疾,亦得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10

一、内外現審人犯不應具題者, 若有老小、廢疾,俱照律完結,其直隸各省審擬具題案 内人犯,果有老小、廢疾者,該督撫察明,取具地方官印結具題,照例收腹。如實非老小、廢疾,徇情題免事發者,將出結轉詳官並督撫,交部議處。其到部人犯,有告稱年老及在中途 成廢疾者,察明實係老疾,亦得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11

一、凡盗案知情、分賊之犯,雖年過七十以外,亦不准援赦贖。

條例/tiaoli 12

一、教令七歲小兒毆打父母者,坐教令者以毆凡人之罪。教令九十老人故殺子孫者, 亦坐教令者以殺凡人之罪。 此條係總註內補律之所不及者。今另纂爲例,以備引用。

條例/tiaoli 13

纂續。 一、每年秋審人犯,其犯罪時年十五以下,及現在年逾七十,經九卿擬以可矜,蒙恩 免减流者,准其收贖。朝審亦照此此例行。 克等謹按:此條係乾隆五年十二月,臣部議覆湖南按察使彭家屏條奏定例,今於“年十 五”之上,加“犯罪時”三字;於“年逾七十”之上,加“現在”二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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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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