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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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律。一、凡官吏公事失錯,自覺舉者免罪;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,法應連坐者,一人自覺舉, 餘人皆免罪。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,事若未發露,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,一人能檢舉改正者,彼此 俱無罪责。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,仍從失入人罪論。不用此律。謂死罪及笞、杖已决訖, 流罪已至配所,徒罪已應役,此等並爲已行論决。官司雖自檢舉,皆不免罪,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,及 官吏等級遞減科之,故云不用此律。其失出人罪,雖已决放,若未發露,能自檢舉貼斷者,皆得免其失 錯之罪。其官文書稽程,官應連坐者,一人自覺舉,餘人亦免罪。承行主典之吏不免。 謂文 案:小事,五日程;中事,十日程;大事,二十日程;此外不了,是名稽程。官人自檢舉者,並得全免。惟當該 官吏不免。若主典自舉者,並减二等。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,皆得減罪二等。 原律。 凡官吏公事失錯,自覺舉者,免罪;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,法應連坐者,一人自覺舉,餘人 皆免罪。謂緣公事致罪,而無私曲者,事若未發露,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,彼此俱無 罪責。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,仍從失入人罪論。不用此律。謂死罪及笞、杖已决訖,流罪 已至配所,徒罪已應役,此等並爲已行論决。官司雖自檢舉,皆不免罪,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,及官吏 等級遞減科之,故云不用此律。其失出人罪,雖已決放,若未發露,能自檢舉貼斷者,皆得免其失錯之 罪。其官文書稽程,官應連坐者,一人自覺舉,餘人亦免罪。承行主典之吏不免。 謂文案:小 事,五日程;中事,十日程;大事,二十日程;此外不了,是名稽程。官人自檢舉者,並得全免。惟當該吏典 不免。若主典自舉者,並减二等。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,皆得減罪二等。 凡官吏公事失錯,自覺舉者,免罪;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,法應連坐者,一人自覺舉,餘人 皆免罪。謂緣公事致罪,而無私曲者,事若未發露,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,彼此俱無 罪責。其斷罪失錯於入已行論決者,仍從失入人罪論。不用此律。謂死罪及笞、杖已决訖,流罪 已至配所,徒罪已應役,此等並爲已行論决。官司雖自檢舉,皆不免罪,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,及官吏 等級遞減科之,故云不用此律。其失出人罪,雖已決放,若未發露,能自檢舉貼斷者,皆得免其失錯之 罪。其官文書稽程,官應連坐者,一人自覺舉,餘人亦免罪。承行主典之吏不免。 謂文案:小 事,五日程;中事,十日程;大事,二十日程;此外不了,是名稽程。官人自檢舉者,並得全免。惟當該吏典 不免。若主典自舉者,並减二等。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,皆得減罪二等,官全免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