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14

原例。 一、各處將軍每年派官二員、驍騎校二員,帶領領催、兵丁專緝逃人,除明知故縱、受 脂質放者交部治罪外,其不實力辑绎者,另委能員追緝。仍將發遣人犯,並八旗家人私自 逃走者,每月造册報部,每於歲底將已獲幾名、未獲幾名,或並無脱逃,或脱逃後盡數全獲, 應行議處、議敘之處, 逐一分晰,集行具奏。刑部會同兵部集核具題,恭候欽定。

條例/tiaoli 15

修改。 一、各處將軍每年派官二員、驍騎校二員,帶領領催、兵丁專緝逃人,除明知故縱、受 更放者交部治罪外,其不實力緝绎者,另委能員追緝。仍將發遣人犯,並旗家人私自 逃走者,每月造册報部,每年十月截數,將已獲若干名、未獲若干名,或並無脱逃,或脱逃後 盡數全獲,及應行議處、議敘之處,逐一分晰,咨報軍機處,兵、刑二部均限於十二月初旬咨 齊,以憑核覆具題,恭候欽定。

條例/tiaoli 16

原例。一、内外文武職官,負罪逃寂,一經拳獲,除罪應斬决、决者毋庸另議外,其犯該監 候者,俱改爲立决;犯該軍、流以下者,無論本罪輕重,一經脫逃被獲,俱改爲擬絞監候,秋 審時將原犯情罪聲明具奏。

條例/tiaoli 17

修改。 一、内外現任文武職官,負罪潛逃,一經鋒獲,除罪應斬决、决者毋庸另議外,其犯 該監候者,俱改爲立决;犯該軍、流以下者,無論罪輕重,一經脫逃被獲,俱改爲擬統監 候,秋審時將原犯情罪聲明具奏。

條例/tiaoli 18

原例。 凡有關人命,應擬斬、絞各犯,脱逃二三年後就獲,如謀殺、故發及拒捕殺人等類 情重之犯,伴稽顯戮者,各依原犯科條;應監候者,俱改爲立决;尋常命案,仍照本律、本例 擬以監候。其無關人命,應擬死罪名犯,俱隨案的核情節,分别定擬。其知情藏匿罪人者, 照律治罪。知情之鄰保、甲長,俱仗八十。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,交部議處。若有屬員藏 匿罪人,該管上司不行參者,亦交部議處。 絞監候改立决條款: 繼母因姦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,係姦婦起意、本夫已故不論有無子嗣者。

條例/tiaoli 19

修改。 凡有關人命,應擬斬、絞各犯,脱逃二三年後就獲,如謀殺、故殺及拒捕殺人等類 情重之犯,幸稽顯戮者,各依原犯科條,應監候者,俱改爲立决;尋常命案,仍照本律、本例 擬以監候。其無關人命,應擬死罪各犯,俱隨案的核情節,分别定擬。其知情藏匿罪人者, 照律治罪。知情之邦保、甲長,俱仗八十。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,交部議處。若有屬員藏 匿罪人,該管上司不行糾參者,亦交部議處。 動監候改立决條款: 嗣母、繼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,致令伊夫絕嗣者。 絞監候改立决條款嫡母因姦將子女致死滅口,致令伊夫絕者。

條例/tiaoli 20

續纂。 辦理搶奪及拒捕並共毆、竊盜等案,現獲之犯稱逃者爲首,如現獲多於逸犯,供證 確整;以及逸犯雖多,而現獲二三人係先後擊獲;或雖同時並獲,經隔别訊,實係逃者爲 首,或事主、親、旁人指證有據者,即依律先决從罪,毋庸監候待質。若案内人數眾多,僅 獲一二名,無事主、屍親證佐、指認者,將現獲之犯, 按例擬罪監禁,侯逸犯就獲後,資訊明 確,定地起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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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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