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Mingli lü 名例律 →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→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→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| |
續纂。一、内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,除本犯事發在逃,眾証明白,仍照律即同獄成外,如犯未 逃走,鞫獄官詳别訊問,務得輸服供詞,毋得即引眾証明白,即同獄成之律,遽請定 案。其有實在刁健、堅不成招者,即具眾証情狀,奏請定奪,不得率行咨結。 原例。 一、辦理搶奪及拒捕,並共毆、竊盜等案,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,如現獲多於逸犯,供 證確鑿,以及逸犯雖多,而現獲二三人係先後挐獲,或雖同時並獲,經隔别研訊,實係逃者 為首,或事主、屍親、旁人指証有據者,即依律先决從罪,毋庸監候待質。若案内人數眾多, 僅獲一二名,無事主、屍親證佐、指認者,將現獲之犯,按例擬罪監禁,俟逸犯就獲後,質訊明確, 定地起解。 原例。 一、凡監候待質人犯,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,如人命搶竊之案,有正犯未獲,其案内 牽連餘犯,審係無干,即行省釋,不准濫行監候待質。若案内現獲從犯,例應問擬發遣軍、 流、徒、杖等罪,因贓証未明,監候待質者,如發遣軍、流罪已過十年,徒罪已過五年,杖罪已 過三年者,該督、撫陸續查明,咨部核覆。應遣軍、流、徒者,照原擬罪名即行發配;應杖罪 者,取具的保,釋放在外,俟緝獲正犯之日,再行質審。倘杖罪人犯釋放後,私自逃匿,保人 照不應輕律笞四十;本犯獲日,照原擬杖罪,加枷號一個月發落。若監候年限内,恭遇恩 救,如在本犯拿獲時,例得减免者,待質之犯,准其即行查辦、省釋。 移併。 一、人命、搶竊及拒捕、共毆等案,正犯在逃未獲案内,索連餘犯,審係無干, 即行省釋,不 准濫引監候待質。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,如現獲多於逸犯,供證確鑿;以及逸犯 雖多,而現獲之犯係先後挐獲,或雖同時並獲,經隔别研訊,實係逃者為首,或事主、屍親、 旁人指証有據者,即依律先决從罪,毋庸監候待質。若案内人數眾多,僅獲一二名,無事 主、屍親證佐、指認者,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,俟逸犯就獲後,質訊明確,定地起解。倘 正犯日久無獲,為從監候待質人犯,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,其餘人命等案,如原擬遣軍、 流罪已過十年,徒罪已過五年,杖罪已過三年者,該督、撫陸續查明,咨部核覆。應遣軍、流、 徒者,照原擬罪名即行發配;應杖罪者,取具的保,釋放在外,俟緝獲正犯之日,再行質審。 倘杖罪人犯釋放後,私自逃匿,保人照不應輕律笞四十;本犯獲日,照原擬杖罪,加枷號一 個月發落。若監候年限内,恭遇恩赦,如在逃本犯拿獲時,例得减免者,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、省釋。 續纂。 一、凡人命、搶竊等案,正犯 在逃未獲,為從應斬、絞監候人犯按例擬罪,入於秋審分别情實、緩决辦理,毋庸監候待質。 應緩決者,俟查辦减等時,如係應行减等人犯,即照所减 之遣軍、流罪,按定例限,監禁待質。十年限满,正犯無獲,照例分别發配。限内遇赦累减, 再照所遞減罪名,按限查辦。情實未勾者,亦俟改入緩决准减之後一例辦理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