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ershiliu nian 乾隆二十六年

條例/tiaoli 58

續纂。 一、起解軍、流人犯,除應遣府、州仍照軍、流道里表指定發解外,其府、州所屬之州、縣,聽 督、撫查明各該地方在配軍、流多寡,均匀發配。至廣東瓊、連二屬,俱照四川、湖南有 苗省分之例,令巡撫酌量派撥。其改發廣東烟瘴少輕人犯,不必拘定東莞、香山等二十縣, 亦俱解赴巡撫衙門,酌量地方分撥各省有烟瘴者。均照此例。

條例/tiaoli 59

一、部發外遣人犯,該將軍於黑龍江、吉林、寕古塔、三姓等處,均匀發遣,分别安揷,仍 於年底,將三處安揷人犯名數彚题。

條例/tiaoli 60

一、八旗逃人匪類犯該發遣者,令黑龍江、吉林、寕古塔將軍,酌量各該處所屬地大 小,分發安揷,嚴行約束。如有不知改悔,即照例報部,改發雲貴、兩廣等處,仍將每年有無 改發之處,於年終彚奏。至民人有犯外遣内,如有强盗免死减等者,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, 開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,造讖緯妖書傳用惑人不及眾者,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 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,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、興販私鹽拒捕傷人為從者,叛案緣坐 應給兵丁為奴者,照例俱發黑龍江等處外,餘俱照名例改發雲、貴等省烟瘴地方管束。

條例/tiaoli 61

一、改發巴里坤等處種地人犯,如旗人另户正身、曾任職官,及民人舉、監、生員以上 並職官子弟,俱發往當差,餘俱給與種地兵丁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62

一、凡苗疆地方,如軍、流、徒、遣等内民人,有揑稱土苗,希圖折枷免徙者,事發之日, 除按其本律治罪外,仍先於本地方枷號一個月,再行充發。其揑結之鄉、保人等,說明有無賄縱狥隱,分别治罪。 失察官員,即視本犯之罪, 分别察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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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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