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條例/tiaoli 1

現行例。 一、兵部將所屬官員通行考選,每衛不限指揮使、同知、僉事共三員,衛鎮撫一員,如無鎮撫選,相應千户署管,每所不拘正副千戶一員,百戶十員,專管軍政,俱限年二十五歲 以上、五十歲以下。有六十歲以上精力未衰者,驗實存留,見任不敷,許選别衛,先儘見任,次帶俸,後遇在外五年之期,在京亦復舉行。江南衛所照例,其終身帶俸官,除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,巡撫、巡按官保送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 一、軍政急缺,在外從巡撫、巡按定委奏保,在京從各衛軍政首領保舉。係親軍者,在京兵部覆勘定奪,不拘五年。後犯贪淫等罪,連坐舉主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條例。 一、江南各衛所軍政員缺,不許以千户署衛、百户署所事。漕運有缺,亦行江南該衙門照軍政事例選補,不許坐名行取掌印、佐武官員代替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條例。 一、文武官員軍民人等,有請曉兵法、謀勇過人、弓馬熟爛者,並許保舉。試中者,無官授一冠帶;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。邊方舉者,各就邊操備。具有才兼文武、堪為大將、而耻於自進者,各舉所知。原擬:今武職選授,得由科目及效用等項。若奉旨保舉者,俱存案候用,並無將文武官員、軍民人等一概保舉,無官授冠帶,有官撥操練之例。此條擬洲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條例。 一、跟隨出征將官頭目,不分有無職役人等,若非奏帶不許報功。果係奏帶獲功,該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,不許希求註於鑾儀衛。違者,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。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,希求進用、黄緣奔競、乞恩傳奏等項阻壞選法者,俱問罪。武職降級調衛,旗軍舍餘發邊衛,帶俸食糧差操,文職黜退為民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條例。 一、軍職五年一次考選,見任管軍管事若誉求囑託者,就指名黜退,令帶俸差操。其刁潑之徒,不得與選。生事端、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,問罪,不分官軍,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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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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