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兵部將所屬官員通行考選,每衛不限指揮使、同知、僉事共三員,衛鎮撫一員,如無鎮撫,選相應千户署管, 每所不拘正副千戶一員,百戶十員,專管軍政,俱限年二十五歲 以上、五十歲以下。有六十歲以上精力未衰者,騐實存畱,見任不敷,許選别衛,先儘見任,次帶俸, 後遇在外五年之期,在京亦復舉行。江南衛所照例,其終身帶俸官,除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, 巡撫、巡按官保送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 一、軍政急缺,在外從巡撫、巡按定委奏保,在京從各衛軍政首領保舉。係親軍者,在京兵部覆勘定奪,不拘五年。 後犯贪淫等罪,連坐舉主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條例。 一、江南各衛所軍政員缺,不許以千户署衛事、百户署所事。漕運有缺,亦行江南該衙門照軍政事例選補, 不許坐名行取掌印、佐貳官員代替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條例。 一、文武官員軍民人等,有諳曉兵法、謀勇過人、弓馬熟嫻者,並許保舉。試中者,無官授一冠帶; 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。邊方舉者,就各邊操備。具有才兼文武、堪為大將、而恥於自進者,各舉所知。

條例/tiaoli 5

原條例。 一、跟隨出征將官頭目,不分有無職役人等,若非奏帶,不許報功。果係奏帶獲功,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, 不許希求註於鑾儀衛。違者,該陞職役俱革罷,扶同勘報者,叅究治罪。若文武職官人等,不由銓選推舉,徑自朦朧奏請, 希求進用、夤緣奔競、乞恩傳奏等項阻壞選法者,俱問罪。武職降級調衛,旗軍舍餘發邊衛,俱帶俸食糧差操, 文職黜退為民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條例。 一、軍職五年一次考選,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嘱託者,就指名黜退,永令帶俸差操。其刁潑之徒,不得與選。 輒生事端、敎唆陷害已選官員者,問罪,不分官軍,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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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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