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官滿後三月無故不給由者,參問公差,准理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 一、在外有司,府、州、縣官三年考滿,將本官任内行過事跡,保勘核實明白,出給紙牌,撞造事跡功業文册,犯功文簿,稱臣簽名,交付本官,親賣給由。如縣官給由到州,州官當面察其言行,辦事勤情,從實考覆稱職、平常、不稱職詞語。州官給由到府,府官給由到布政司,如之。以上俱從按察司核考,仍將考覆詞語呈部。直隸府、州、縣官考覆,本部覆考類奏,俱以九年通考黜陟。其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,一體考覆,不稱職者黜降。原係遵方,具委任九年通考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條例。 在外起送考滿官,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,一一具結。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,行查。

條例/tiaoli 4

原條例。 一、内外雜職官三年給由,無私過,未入流,陛從九品,從九品牌正九品。税課司、局 及河泊、倉庫官,先於户部查理歲課。軍器、織染染、雜造等局官,送工部查理,造作花銷明白,送部通類具奏。其食官收糧不及十石者,本等用,虧折賠納足備者,照依品級降用。其有杖、答者,本等用,但犯威並私罪曾經杖断,未入流降邊遠,從九品降未入流。不識字者,本等用。如有學無成效及漏開生員除受雜職者,犯贼私权罪,發在京衙門書寫。*

條例/tiaoli 5

原條例。 一、官員三年任滿不論前任、後任通作三年給由,以領文日為始。若到部過限四個月之上,送間;一年之上,發回致仕。其九年任滿者,一年之上,送問;二年之上,發回致仕。雖有事故,並不准理。若九年已滿,託故在任久住,不行赴部及不中缺者,參提究問,就彼革職回籍,冠帶開住。

條例/tiaoli 6

原條例。 一、在外史典,除役内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;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,兩考内人 央考滿參滿後不行給由,輾轉掉故在役管事,或歇役三年之上,就彼問發為民。中間雖有事故,亦不准理。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,參究治罪。若兩考役滿,接喪丁愛,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役者,亦發為民。其未及三年者,果有事故實跡,各該衙門保結,起送吏部,查照定奪,雖在三年之内起送,過縣到部者,送問重歷。重壓即納職。

條例/tiaoli 7

原條例。 一、考滿各府管糧及州、縣掌印管耀官,查勘任內經手錢糧,不分起存,係布政司者,布政司類造;係直隸者,府州類造。内有起解司、府、州野庫聽候總運並遇革减免者,俱明白填寫給付,投吏部先行。户部將循環並歲報文册查對完足,回報吏部,准令給由。未完仍發回任追補,經該官吏參周。若將行,復過科派,勢難卒完,及原非舊額或有獨免者,俱准給由。果有别項賢能,不待考滿推行取者,照前查有拖欠,追完方許離任。革即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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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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