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Li lü 吏律 → Zhi zhi 職制 → Guanli jiyou 官吏給由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官滿後三月,無故不給由者,叅問公差,准理。 原條例。 一、在外有司,府、州、縣官三年考滿,將本官任内行過事跡,保勘核實明白,出給紙牌,攢造事蹟功業文冊,紀功文簿, 稱臣僉名,交付本官,親賫給由。如縣官給由到州,州官當面察其言行,辦事勤惰,從實考覆稱職、平常、不稱職詞語。 州官給由到府,府官給由到布政司,如之。以上俱從按察司核考,仍將考覆詞語呈部。直隸府、州、縣官考覆,本部覆考類奏, 俱以九年通考黜陟。其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,一體考覆,不稱職者黜降。原係邊方,具奏復任九年通考。 原條例。 一、在外起送考滿官,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,一一具結。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,行查。 原條例。 一、内外雜職官三年給由,無私過,未入流陞從九品,從九品陞正九品。税課司、局及河泊所倉庫官,先於户部查理歲課。 軍器、織染、雜造等局官,送工部查理,造作花銷明白,送部通類具奏。 其倉官收糧不及十石者,本等用;虧折賠納足備者,照依品級降用。其有杖、笞者,本等用;但犯贓私,並私罪曾經杖斷, 未入流降邊遠,從九品降未入流。不識字者,本等用;如有學無成効,及罷閑生員除受雜職者,犯贓私杖罪,發在京衙門書寫。 原條例。 一、官員三年任滿不論前任、後任,通作三年給由,以領文日為始。若到部過限四個月之上,送問; 一年之上,發回致仕。其九年任滿者,一年之上,送問;二年之上,發回致仕。雖有事故,並不准理。若九年已滿, 託故在任久住,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,叅提究問,就彼革職回籍,冠帶閑住。 原條例。 一、在外吏典,除役内丁憂,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叅外;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叅,兩考 滿後不行給由,展轉揑故在役管事,或歇役三年之上,就彼問發為民。中間雖有事故,亦不准理。 其故違收叅起送官吏,叅究治罪。若兩考役滿,接喪丁憂,服滿,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役者,亦發為民。 其未及三年者,果有事故實跡,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,查照定奪,雖在三年之内起送過縣到部者,送問重厯。 重厯即納曠。 原條例。 一、考滿各府管糧及州、縣掌印管糧官,查勘任內經手錢糧,不分起存,係布政司者,布政司類造;係直隸者,府州類造。 内有起解司、府、州貯庫聽候總運並遇革减免者,俱明白填寫給付,投吏部先行。户部將循環並歲報文冊查對完足,面報吏部, 准令給由。未完,仍發回任追補,經該官吏叅問。若將行,復過科派,勢難卒完,及原非舊額,或有蠲免者,俱准給由。 果有别項賢能,不待考滿推陞行取者,照前查有拖欠,追完方許離任。革即赦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