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Li lü 吏律 → Gongshi 公式 → Guan wenshu jicheng 官文書稽程 →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| |
續纂。 一、凡各省報部難結事件,如通緝已届四十年者,即行查銷,毋庸列入彙奏。倘後經緝獲,仍行質明辦理。 原例。 一、凡州、縣官承審案件,或正犯、或緊要證佐染患沉,即將患病日詳報,侯該犯病愈之日起解。其患病日期准於原限内扣除。府、州司道賽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,亦准報明扣除。若帶病起解,以致中途病斃,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養例交部議處,若無故遲延,搜報患病希圖扣限,及上司彻隱,並交部議處。 一、监患病,除輕病旬日即控者毋庸展限外,如遇病果沉重,州、縣將起病、病痊月日,及醫生、醫方先後具文通報,成招時出具甘結附送,令該管府、州於審轉時查察,加結轉送,准其扣展一月。倘係假病藉延,立即揭參。如府、州共同加結,院司察出,將府、州一併開坐。 修改。州、縣官承審案件,或正犯、或紧要證佐患病,除輕病旬日即控者毋庸扣展外,如遇病果沉重,州、縣將起病、病痊日期,及醫生、醫方先後具文通報,成招時出具甘結附送,令該管府、州於審轉時查察,加結轉送。如府、州、司、道審轉之時,或遇犯證患病,亦准報明扣除。但病限毋論司、府、州、縣,正准其扣限一月。若帶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斃,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養例議處。係州、縣担報假病藉延,立即揭參。府、州共同加結,院司察出,將府、州一併開參。如察轉之府、州、司、道,無故遲延、担報患病希圖扣限,及上司隱,並交部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