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Li lü 吏律 → Gongshi 公式 → Tongliao dai panshu wenan 同僚代判署文案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,杖八十。 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,加一等。若於內事情有增减出入,罪重者從重論。 條例。 一、各部司員有偷安偏執,故意推諉不行畫押者,該堂官即指名題叅。其實有患病、事故告假者,免其議處。若堂官狥情枉法, 逼勒畫押,該司員密揭都察院,將該堂官指名题叅。如有挾嫌誣告情獘,將該司員照例治罪。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。 一、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,即知會都察院、大理寺堂官,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,秉公會審,定案畫題。 倘飾詞推故,竟無堂官到部者,即將該院、寺堂官交部議處。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