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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Hu lü 戶律 → Hu yi 戶役 → Sichuang anyuan ji sidu sengdao 私剏庵院及私度僧道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私剏庵院及私度僧道。一、凡寺、觀、庵院,除見在處所先年額設外,不許私自剏建增置,違者,杖一百。僧、道還俗,發邊遠充軍; 尼僧、女冠,入官為奴。地基、材料入官。若僧、道不給度牒,私自簪剃者,杖八十。若有家長,家長當罪。寺、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, 與同罪,並還俗。入籍當差。 條例。一、僧、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,及民間子弟户内不及三丁,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,俱枷號一箇月, 並罪坐所由。僧、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,各罷職還俗。 刪改。 一、民間子弟户内不及三丁,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,俱枷號一個月,並罪坐所由。僧、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,各罷職還俗。 原例。 一、僧、道犯罪,雖未給度牒,悉照僧、道科斷。該還俗者,查發各原籍當差。若仍於原寺、觀、庵院,或他寺、觀、庵院潛住者,並枷號一個月, 照舊還俗。其僧、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,各治以罪。 修改。一、僧、道犯罪,雖漏給度牒,悉照僧、道科斷。該還俗者,查發各原籍當差。若仍於原寺、觀、庵院, 或他寺、觀、庵院潛住者,並枷號一個月,照舊還俗。其僧、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,照違令律,各以治罪。 删除。一、凡僧、道犯法,問擬斬、絞免死、减等發遣及軍流、充徒、枷號等罪者,俱勒令永遠還俗。 至遭戌之所,令該管官嚴行稽查。其釋罪回籍者,亦令地方官嚴行稽查,不許復為僧、道。 一、由禮部頒發度牒,給在京及各省僧網司等,如情愿出家之人,必須給予度牒方准披剃。 仍飭地方官嚴查。僧官、胥吏毋得借端需索擾累僧徒,違者,從重治罪。此條係雍正十三年九月内,欽奉上論,謹恭纂成例,以便引用。 一、僧、道凡有事故,將原領度牒照追出彚繳,毋許改名更替。如有暗行隱匿,及私自授受者, 僧、道照違制律治罪,僧、道官斥革還俗,地方官照失察例處分。 一、見在應付、火居等項僧、道,止於優給本身牒照,不准招受生徒。其合例應招生徒之僧、道, 所有許其招受之人,即於伊師原發牒照上註明年貌、籍貫、簪剃年月,伊師身故之日,即為本人之牒照,不必另行給發。 該州、縣歲底彚報該撫,該撫隨五年審丁之期,另具清冊報部。如所招之人,身犯姦、盗重罪,除將伊師牒照内名字除去外, 伊師亦不准再行續招。如所招之人無罪犯而病故者,准另招一人為徒,亦於牒照内註明身故續招緣由。其牒照有水火、盗賊、遺失等情, 准其呈明地方官,咨部另給。 一、僧、道年逾四十,方准招受生徒一人。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,及受不止一人者,照違令律,笞五十。 僧、道容隱者,同罪;地方官不行查明,交部照例議處。所招生徒,勒令還俗。以上三條俱係乾隆三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