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13

續纂。 一、僧、道如有為匪不法等事,責令僧網、道紀等司,隨時舉報。倘瞻徇故縱,别經發覺,犯係逆案者,將該管僧綱、道紀, 照知情故縱逆犯本律,分别已行、未行定罪。若止失於覺察者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。

條例/tiaoli 14

修改原例。 一、僧、道犯罪,雖漏給度牒,悉照僧、道科斷。該還俗者,查發各原籍當差。若仍於原寺、觀、菴院或他寺、觀、庵院潛住者, 並枷號一個月,照舊還俗。其僧、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,照違令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5

一、現在應付、火居等項僧、道,止於優給本身碟照,不准招受生徒。其合例應招生徒之僧、道,所有許其招受之人, 即於伊師原發牒照上註明年貌、籍貫、簪剃年月,伊師身故之日,即為本人之牒照,不必另行給發。該州、縣歲底彚報該撫, 該撫隨五年審丁之期,另具清冊報部。如所招之人,身犯姦、盗重罪,除將伊師牒照内名字除去外,伊師亦不准再行續招。 如所招之人無罪犯而病故者,准另招一人為徒,亦於牒照内註明身故續招緣由。其牒照有水火、盗贼、遗失等情,准其呈明地方官,咨部另給。

條例/tiaoli 16

刪改。 一、僧、道犯罪該還俗者,查發各原籍安插。若仍於原寺、觀、菴院或寺、觀、菴院潛住者,並枷號一個月,照舊還俗。 其僧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,照違令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現在應付、火居等項僧、道,不准濫招受生徒。其年逾四十,例應招徒之僧、道,所有招受之人, 身犯姦、盗重罪,伊師亦不准再行續招。如所招之人無罪犯而病故者,准其另招一人為徒。

條例/tiaoli 18

續纂。 一、凡僧、道停止給發度牒,其從前領過牒照,各僧、道遇有事故,仍將原領照追出,於歲底彚繳。至選充僧綱、道紀, 令地方官查明僧、道中之寔在焚修、戒法嚴明者,具結呈報上司,咨部給照充補。如僧、道官犯事,將結送官交部察議。

條例/tiaoli 19

删除。 一、由禮部頒發度牒,給在京及各省僧綱司等,如情願出家之人,必須給予度牒方准披剃。仍飭地方官嚴查。僧官、胥吏毋得借端需索擾累僧徒, 違者,從重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20

一、僧、道凡有事故,將原領官牒照追出彚繳,毋許改名更替。如有暗行隱匿,及私相授受者, 僧、道照違制律治罪,僧、道官斥革還俗,地方官照失察例處分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