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Hu lü 戶律 → Hu yi 戶役 →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凡立嫡子違法者,杖八十。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,得立庶長子,不立長子者,罪亦同。俱改正。若養同宗之人為子, 所養父母無子所生父母有子而捨去者,杖一百,發付所養父母收管。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,及本身父母無子欲還者,聽。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,杖六十。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,罪同。其子歸宗。其遺棄小兒三歲以下,雖異姓仍聽收養,即從其姓。 但不以無子遂立為嗣。若立嗣,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,罪亦如之。其子亦歸宗,改立應繼之人。若庶民之家, 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,杖一百,即放從良。 原例。 一、無子者,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,先儘同父周親,次及大功、小功、缌麻。如俱無,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。若立嗣之後却生子, 其家庭與原立子均分。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,以亂宗族。立同姓者,亦不得尊卑失序,以亂昭穆。 修改。一、無子者,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,先儘同父周親,次及大功、小功、缌麻。如俱無, 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。若立嗣之後却生子,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。 條例。一、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,合承夫分,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。其改嫁者,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, 並聽前夫之家為主。 一、無子立嗣,除依律外,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,聽其告官别立。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, 若於昭穆、倫序不失,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争,並官司受理。若義男、女壻為所後之親喜悦者,聽其相為依倚, 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,仍酌分給財產。若無子之人家貧,聽其賣產自贍。 删除。 一、八旗有無嗣之人,請繼立異姓親屬為嗣者,務令該旗取具兩姓情願甘結,並各該管官、叅佐領等及族長保結,送部存案, 以杜佔奪財產之端。如無兩姓情願甘結,不准繼立。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。 條例。一、凡乞養異姓義子,有情願歸宗者,不許將分得財產攜回本宗。其收養三歲以下遺棄之小兒, 仍依律即從其姓,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。仍酌分給財產,俱不必勒令歸宗。如有希圖貲財,冒認歸宗者,照律治罪。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。 一、旗人義子,必該佐領具保,實係自襁褓撫養成丁以繼其後者,准其另記檔案。不許將民間成丁子弟,改隨本姓。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。 一、凡八旗無嗣之人,如無同宗及遠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,除户下家奴、民間子弟, 雖與另户旗人分屬至親不准承繼外,其有另户親屬情愿過繼者,取具兩姓族長人等,並該叅、佐領印甘各結,咨部准其繼立。 倘寔有同宗可繼為嗣,揑稱並無族人朦混繼立異姓者,仍按律治罪。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