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Hu lü 戶律 → Hu yi 戶役 →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→ 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 | |
續纂。 一、無子立嗣,若應繼之人平日先有嫌隙,則於昭穆相當親族内擇賢、擇愛,聽從其便。如族中希圖財產,勒令承繼,或慫恿擇繼, 以致涉訟者,地方官立即懲治。仍將所擇賢愛之人斷令立繼。其有子、壻而故,婦能孀守,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,及已婚而故, 婦雖未能婦守,但所故之人業已成立,或子雖未娶而因出兵陣亡者,俱應為其子立後。若支屬內實無昭穆相當,可為其子立後之人, 而其父又無别子者,應為其父立繼,待生孫以嗣。應為立後之子,其尋常夭亡未婚之人,不得概為立後。若獨子夭亡, 而族中實無昭穆相當可為其父立繼者,亦准為未婚之子立繼。如可繼之人亦係獨子,而情屬同父周親,兩相情願者,取具閤族甘結, 亦准其承繼兩房宗祧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