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Hu lü 戶律 → Hu yi 戶役 →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→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| |
删除。 一、凡八旗無嗣之人,如無同宗及遠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,除户下家奴、民間子弟,雖與另户旗人分屬至親不准承繼外, 其有另户親屬情愿過繼者,取具兩姓族長人等,並該叅、佐領印甘各結,咨部准其繼立。倘寔有同宗可繼為嗣,揑稱並無族人朦混繼立異姓者,仍按律治罪。 續纂。 一、旗人除乞養異姓為子,詐冒廕襲承受世職者,仍照本律擬發邊遠充軍外,其雖無世職而詐冒抱養民間子弟、户下家奴子孫為嗣,紊亂旗籍者,將朦混抱養繼立之旗人, 及以子與旗人為嗣之人,並知情之義子,俱比照乞養義子詐冒襲廕充軍例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有冒食錢糧情事, 毋論所繼者係屬異姓旗人、民間子弟、户下家奴,悉照冒支軍糧入已,計所冒支之贓,准竊盜律從重科罪,分别旗、民辦理。 其先後領過銀米,照數著追。倘本犯力不能完,該旗查明厯任叅、佐領,各按在任月日分賠,批解户部歸欵。失察各官,交部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