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凡收畱人家迷失道路、鄉貫子女,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,杖一百,徒三年; 為妻妾、子孫者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,各减良人罪一等。被賣之人不坐,給親完聚。 若收畱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,杖九十,徒二年半;為妻妾、子孫者,杖八十,徒二年。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, 各减良人罪一等。其被賣在逃之人,又各减一等。若在逃之罪重者,自從重論。其自收畱為奴婢、妻妾、子孫者,罪亦如之。 暫時隱藏在家者,不送官司,並杖八十。若買者及牙保知情,减犯人罪一等,追價入官;不知者,俱不坐,追價還主。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,杖一百,徒三年;為妻妾、子孫者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冒認他人奴婢者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1

條例。一、八旗凡有呈報迷失幼童、幼女者,該管官取具本人族長等並無揑飾甘結,照例移咨兵部存案。 如有隱匿寄養情獘,將寄養、受寄之人照隱漏丁口律治罪,改正。族長人等照里長失於取勘律治罪。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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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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