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,各騐籍內户口、田糧定立上、中、下等第科差。若放富差貧、那移等則作弊者, 許被害貧民赴控該上司,自下而上陳告,當該官吏各杖一百。改正。 若上司不為受理者,杖八十;受財者,兼官吏、上司言,計贓,以枉法從重論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例。 一、督、撫、司道嚴督府、州、縣掌印正官,審編均徭,從公查照稅額差役。於該年均徭人户、丁糧有力之家,止編本等差役, 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。貧難下户並逃亡之數,聽其空閒,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。違者,聽督、撫究察問罪。若官容情不舉, 各治以罪。

條例/tiaoli 4

修改。 一、督、撫、司道嚴督府、州、縣掌印正官,審編均徭,從公查照歲額差役。其丁糧有力之家,止编本等差役,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。 貧難下户并逃亡之數,聽其空閒,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各色擾累。違者,該督、撫糾察,將有司官依違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舉, 罪同。

條例/tiaoli 5

條例。一、各省藩司并府、州、縣,如遇各部派到物料,從公斟酌所屬大小、豐歉坐派、採買。 若豪滑規利之徒,買嘱吏書,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,發附近衛所充軍。印官聽從者,叅究治罪。若本無部派物料而揑稱坐派, 及明知官收、官解,借端生事擾累地方者,亦照此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6

一、紳衿除優免本身丁銀外,倘借名濫以子孫族户冒入者,該地方官查出,生監申革,職官題叅,各杖一百。 受財者,從重論。如有私立宦儒圖户名色包攬詭寄者,照脱漏版籍律治罪,詭寄與受寄者同論。

條例/tiaoli 7

原條。 一、凡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次,聽保、甲長稽查,違者照脱户律治罪。地方官狥情不詳報者,亦照狥庇例議處。 至充保長、甲長並輪直、支更、看栅等役,紳衿免派;齊民內老疾、寡婦之家子孫尚未成丁者,亦俱免役。

條例/tiaoli 8

修改。 一、凡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次,聽保、甲長稽查,違者照脱户律治罪。地方官狥情不詳報者,交部照例議處。 至充保長、甲長並輪直、支更、看柵等役,紳衿免派;齊民内老疾、寡婦之家子孫尚未成丁者,亦俱免役。

條例/tiaoli 9

條例。一、軍民年七十以上者,許一丁侍養,免其雜派差役。此係雍正十三年欽奉恩詔。 謹恭纂成例,以昭盛朝優老之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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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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