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

原條例。 一、因兵荒逃避之民,有司多方招撫,仍令附籍,復業當差。或年久逃遠,府、州、縣造 逃户周知文冊,備開逃民鄉里,姓名,男、婦口數,軍、民、匠、竈等籍,及遺下田地、税糧若干。 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,送各處撫按,督令復業。其已成家業願入籍者,給與户由執照,附籍當差。 如不自首,雖首所報人口不盡,或展轉逃移,及窩家不舉首者,俱發附近衛所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2

原條例。 一、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、籍,男、婦大小丁口,排門、粉壁,十家編為一甲,互相保識,分屬當地里長帶管。 如或遊蕩作非,公舉治罪。若團住山林、湖濼,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,抗拒官司,不服招撫者, 正犯並里老、窩家知而不首,及占恡不發者,各依律科。

條例/tiaoli 3

原條例。 一、沿邊、沿海地方軍民人等,躲避差役,逃入土夷峒寨、海岛潛住,究問情實,俱發邊遠街分永遠充軍。 本管里長、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,各治以罪。有能擒挐送官者,不問漢、土軍民,量加給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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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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